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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分摊规则适用例外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分摊规则是依据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来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适用目的是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更加准确,能够体现专利的价值。美国多数学者也认为,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应当排除恶意侵权的情形,否则不足以预防专利侵权行为。因此,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技术分摊规则,而应以全部市场价值规则为基础,适用惩罚性赔偿。

技术分摊规则适用例外情况分析

技术分摊规则是依据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来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适用目的是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更加准确,能够体现专利的价值。因此,在一般的专利案件中应当适用技术分摊规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适用,而是以整个产品的利润计算赔偿额。

1.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处于市场独占地位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新产品专利和新功能专利的产品,且市场上不存在可以替代的技术或产品,专利技术处于市场独占的地位,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无需考虑分摊因素,以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计算赔偿额。无论是选择技术分摊规则还是全部市场价值规则,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都应当是被侵权专利技术所产生的增利,即必须考虑专利的技术特征。[18]具体来说,在新产品专利和新功能专利中,如果涉案专利能够使产品形成新的市场,而且市场上不存在非侵权替代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涉案专利是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原因;②专利权人能将产品的涉案专利部分与其他部分共同销售出去;③涉案专利部分与非专利部分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在“宝丽来案”中,涉案专利是“一分钟”照相机,归原告宝丽来公司所有,被告柯达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原告宝丽来要求以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计算赔偿,被告柯达公司认为,市场上存在的常规相机构成“一分钟”照相机的非侵权替代品,因此不应当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而应当适用技术分摊规则计算赔偿额。法院认为,“一分钟”照相机形成了相机领域的一个单独细分市场,传统的常规相机不构成非侵权替代品。最终,法院以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计算赔偿数额,柯达公司因此承担了巨额赔偿。(www.xing528.com)

2.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

技术分摊规则的目的是应对多专利问题,提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准确性,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但是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应当以善意侵权为前提,而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视情况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而非技术分摊规则。[19]众所周知,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维权时间长、诉讼成本高,如果侵权人已经明显是恶意侵权,仍然适用技术分摊规则会导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严重不足,不利于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容易放纵侵权行为。美国多数学者也认为,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应当排除恶意侵权的情形,否则不足以预防专利侵权行为。《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应当予以3倍的赔偿。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并在第68条第1款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数额。这体现了我国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决心。因此,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技术分摊规则,而应以全部市场价值规则为基础,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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