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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应用稳健原则的4个方面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会计制度体现稳健原则,最终还要落实到涉外企业运用它来处理某些经济业务,从而应部分改变和终止《会计制度》中的某些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使之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正常售价不能以市价的暂时波动为依据。更何况,使用加速折旧法并不会减少涉外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涉外会计制度应该承认稳健原则,涉外企业可以并且应该应用稳健原则来解决会计实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涉外企业应用稳健原则的4个方面

涉外会计制度体现稳健原则,最终还要落实到涉外企业运用它来处理某些经济业务,从而应部分改变和终止《会计制度》中的某些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使之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

(1)如果有迹象表明,某种存货的国际市场价格持续呈下降的趋势,可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存货的物价大部分是上涨的,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存货的市价持续下降,并且低于其取得成本。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涉外企业都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所以,稳健原则应用于存货估价有其客观基础。按照《会计准则》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而不是“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存货估价,反映期内已发生但还未实现的存货跌价损失是有必要的。这里,要严格区分“可变现净值”(net realizable value)与“市价”(market value)两个概念。可变现净值是根据正常售价而不是现行市价计算的。正常售价不能以市价的暂时波动为依据。

(2)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应从“直接销账法”改为“备抵法”。现行的“直接销账法”是指:在各种债权(如应收账款等)成立期间,不对潜在的坏账损失作出估计。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按各债权项目的借方实际余额列示;若干时期后,如果某些债权确实无法收回,则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为当期的坏账损失,直接冲减有关债权账户的余额。这种处理方法看来有不少缺陷:其一,与涉外企业出现坏账损失概率增大这一事实相悖;其二,不符合分期配比的原则;其三,影响企业预测与决策,尤其影响企业下期货币收支的安排;其四,不利于分清经济责任。因此,有必要首先在涉外企业中以备抵法来代替直接销账法。备抵法的特点是:在债权(主要是应收账款)成立的期间,根据过去经验以及顾客财务状况等资料,预测可能出现的坏账数额,预计列入当期成本,抵减当期收益。待到确实出现坏账,可以先冲减坏账备抵,从而可以避免各期收益的不正常波动。

(3)改革原《会计制度》规定的汇兑损益账务处理方法。汇兑损益是指外币兑换损失和收益的简称。它是指已经收入的外币存款在使用时已经发生的外币债权债务在清偿前,由于汇率发生变动而造成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以及货币之间的兑换,由于实际兑换时的汇率与记账汇率(或账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会计制度》规定:因汇率的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期损益入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均不作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在理论上是不充分的,实际也难以行得通。后来的《补充规定》虽然允许部分项目按期末汇率调整并可在几个期间内分摊较大额的汇兑损益,但它仅是权宜之计。由此看来,改革汇兑损益的原处理方法,在编制各期资产负债表时根据期末的现行汇率(资产负债表日汇率)调整外币存款和各种债权债务账上的记账本位币等值在汇兑损益形成和发生的各期内分摊这笔损益是合理的。特别是,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尽量接近国际会计惯例,涉外企业的全部汇兑损益计算与账务处理应逐步从历史汇率基础过渡到现行汇率基础。(www.xing528.com)

(4)合理使用加速折旧法。人们通常认为西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原因是:①消除或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②谋求得到延期纳税的财务效益。应该说,通货膨胀对折旧会计的影响主要不在于要用何种折旧方法,而是在于对应计折旧资产采用何种计价基础。利用加速折旧法虽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它并不是这种方法存在的客观基础。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认为涉外企业合理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应该的,它不仅符合这些企业固定资产无形损耗的实际情况,而且也是促使企业吸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加快技术改造,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更何况,使用加速折旧法并不会减少涉外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通过对固定资产进行迅速的技术改造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盈利水平,反而会相应增加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涉外会计制度应该承认稳健原则,涉外企业可以并且应该应用稳健原则来解决会计实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原载于《会计研究》198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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