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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72条解读及减轻责任情形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72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规定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根据其危险性特点,明确限定了其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本条将减轻责任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72条解读及减轻责任情形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72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规定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根据其危险性特点,明确限定了其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本法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加强高度危险物和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将“放射性”修改为“高放射性”,并增加“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的列举。

1.本条调整的范围涉及的是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不仅仅涉及列举的这几类,其他因其自然属性极易危及人身、财产的物品也适用本条的规定。(www.xing528.com)

2.本条规范的行为是对高度危险物的占有或者使用,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占有人和使用人。高度危险物本身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自然属性,但往往是因为在占有和使用当中造成他人损害。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避免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3.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而且应当包括在事故发生后,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如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4.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本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这一免责事由主要考虑两点:第一,高度危险物虽然本身具有危险属性,但危险程度不及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因此,在不承担和减轻责任上,应有所区别。第二,本条规定不可抗力作为不承担责任情形,符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需要指出的是,不承担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在于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由其来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引起的,才能依法不承担责任。

此外,本条还明确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条将减轻责任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至于什么是“重大过失”,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受害人行为方式、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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