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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定诉讼代理人及其权利取得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一方面,为了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实施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对被代理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定诉讼代理人及其权利取得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关系是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亲权关系或监护关系)而产生的。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般为自然人,作为例外,单位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其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

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一方面,为了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实施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对被代理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仍然是有区别的。例如,法定诉讼代理人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裁判拘束的是当事人而不是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可另行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而不必中止或终结诉讼。(www.xing528.com)

3.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在我国,诉讼代理权来源于监护人的身份。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

在诉讼中,如果这些客观基础不存在,法定诉讼代理权也随之消灭。实践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被代理人具备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②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③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收养或婚姻关系解除;④被代理人死亡;⑤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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