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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或裁定。(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或裁定。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所以采用判决的形式而不是裁定的形式,是因为维持原判,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依照一审判决被确定下来,二审实际上是通过判决的形式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争议作了处理。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基于减少公共和私人诉讼成本的考虑,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二)依法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根据现有证据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纠正原判决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并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这种改判既符合二审的审判监督职能,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www.xing528.com)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所谓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缺乏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原判决结果的公正性。通常来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由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但是,二审法院如果认为该案件不发回重审,并不影响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行使以及审级利益,原则上可以通过二审程序进行补救,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三)发回重审

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发回重审是二审程序处理结果的一种形式,要兼顾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进程。因此,应当严格限制发回重审,防止人民法院随意扩大发回重审范围而损害当事人权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对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解决了实务中多次发回重审的问题,可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诉讼效率,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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