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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案件处理指南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收实务案件处理指南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这项制度有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税务行政诉讼种类

税务行政诉讼按其诉讼标的不同,可分为撤销之诉、确认权利之诉、请求判决被告重作具体税务行为之诉、请求变更之诉和请求赔偿之诉。

(1)撤销之诉 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加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

(2)确认权利之诉 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应依法赋予自己某项权利,但税务机关却不给予,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加以确认而提起的诉讼。

(3)请求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之诉 即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诉讼。

(4)请求变更之诉 即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予以变更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讼。

(5)请求赔偿之诉 即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除共有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外,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 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 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3)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权,即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包括以下诉讼: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各项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阻止出境、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

4)税务行政诉讼管辖(www.xing528.com)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在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1)级别管辖 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税务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 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3)裁定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①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所受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③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5)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税务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税务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税务行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权益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即诉讼权利与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经原告向法院起诉声称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受法院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6)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与应诉

(1)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起诉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起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应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应诉是指税务机关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参加诉讼活动向法院提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驳回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诉讼的应诉的重要特征是应诉主题只能是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具体从事应诉人员可以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由税务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7)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与上诉

(1)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搜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根据所查明案件的事实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判决结果主要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2)税务行政诉讼的上诉 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裁定的诉讼活动。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二审程序的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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