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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研究: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当事人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民法实务研究: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行政争议中有些情况属于单纯的行政诉讼问题,有些则是行政和民事纠纷交叉的问题,即一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先决条件。如果是单纯的行政问题,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如果属于民行交叉问题,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原则上分案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一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1款第6项也规定,案件的审判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这些法律规定正是相交织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可以分案审理的法律依据

(二)例外

1.在行政案件审理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61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专门规定了一章,其名称就是“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共有8个条文(第137~144条),就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争议解决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亦可依职权决定一并审理。

(2)当事人提出申请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当事人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5)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但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www.xing528.com)

(6)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7)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8)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9)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在民事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当事人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登记,其婚姻登记关系依法不应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7]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充分说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审查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并否定违法登记发证的有效性。即,在婚姻无效、可撤销纠纷中,可以只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问题。

对于当事人是否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登记的问题,我国在立法上有所变化。

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随即废止,且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所以,依《婚姻登记条例》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而其他情形导致登记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似乎无权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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