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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无需先刑后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但审理机关将之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明确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无需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主要适用于如下三类案件:

1.存单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中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因此,存单纠纷民事案件中,只有在刑事案件结案之后才能查清事实进行审理的,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

2.经济纠纷(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在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但审理机关将之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明确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

3.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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