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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类型 -《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方案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情况的实质是该纠纷只是民事纠纷,而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只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得提起民事诉讼。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类型 -《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方案

所谓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引起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两种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牵连关系的案件。[3]即某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可能产生民事纠纷,也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产生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但两者之间彼此牵连、相互影响。对于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会产生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只产生单纯的民事纠纷。此种情况的实质是该纠纷只是民事纠纷,而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如前述的徐某诈骗案。

第二,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实质上是刑事案件,但因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要件,故而不做犯罪处理,对其产生的后果作民事处理。如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诈骗案件,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而不构成犯罪,但其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如果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不返还,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财物的诉讼就属于民事诉讼。

第三,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只产生刑事案件的法律后果,只能通过刑事案件中的追缴、退赔或国家赔偿方式获得赔偿,不得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17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只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得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两种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一是法院在刑事判决或裁定中遗漏了追赃退赔事项,二是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在这两种情形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关于第一种情形,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此种情况只能通过刑事再审程序纠正刑事判决中遗漏的追赃退赔事项。有人主张,此种情况仍应通过刑事程序弥补和解决,不宜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然而,刑事再审程序十分复杂且严格,受害人很难启动刑事再审程序。若刑事裁决中遗漏的追赃退赔事项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弥补,则将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认为,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原则,此种情况应作为一种特殊例外情况,受害人既可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弥补这一疏漏,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弥补刑事案件裁判的疏漏。

关于第二种情形,即对于经追赃、退赔后仍不能获得足额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情况:其一,赃物已无法追缴,被告人也无退赔能力。对此,由于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受害人不可就相同事项重复起诉,但可依据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或者退赔。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缴或者强制执行。其二,原物已经全部追缴,本金已经全部退赔,但被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如已经追回的原物被损坏、贬值、本金退回但利息未支付等。此时,被害人的损失仍是直接的物质损失。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案件犯罪问题规定》),第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规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我们认为,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基于保护受害人原则,被害人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下两份裁定均体现了这一观点。[4]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理由是: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晶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颜擎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晶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理由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因此,刑事案件未执行终结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不能受理。……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

第四,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既产生刑事案件,也产生民事纠纷。就程序而言,该种情况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00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19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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