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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治与微观经济秩序:经济法学导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市场秩序运行模式具有稳定性。(二)经济法对市场自治秩序的调整市场自治秩序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自由、效率、公平、利益共享、合作协调且具有自我纠错和自我维持的和谐稳定的经济秩序。市场秩序应是在正常合法利益的诱导下,各种社会经济主体遵守各种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产物。市场秩序和谐是关系的和谐。

市场自治与微观经济秩序:经济法学导论

(一)市场自治秩序的内涵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秩序也称为市场自治秩序,是指以明晰的产权为基本制度,以价格体系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以自由有效竞争为结构特点的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所呈现出来的有序、稳定、收益共享、竞争适度、交易公平、结构合理的利益和关系的和谐状态。美国学者罗伯托·安格尔把建立在法定基础之上的“自由社会的自治的法律秩序”看作是由政府建立和执行的许多明确规则构成的“科层法”和部分代替了体现社区认可的关系和惯例的“习惯法”两种法律形式的完美平衡的综合体。通过把它作为一种独立于政治秩序的法律秩序,自由的法律秩序就提供了一个能够解决冲突的“各方同意”场所,它的合法性也依赖于这种表面上的自治。[43]因此,市场自治秩序是在适当的法律规则的限制之下,市场自发的力量形成的秩序。虽然保证了一种更全面的秩序和对各种具体环境更全面的适应能力,但是也意味着这种秩序的具体内容不会服从严密的控制,而是大大地受着偶然因素的左右。法律规则的架构,以及一切有助于形成市场秩序的制度,只能规定它的普遍性或抽象性,而不能决定给具体的个人或群体带来的具体结果。虽然它的正当性在于它为一切人增加了机会,并且使每个人的处境大大取决于自身的努力,但是它也使每个人或群体受制于不可预知的、无论任何人都无法控制的环境。“秩序”一词所具有的拟人化的含义,易于掩盖一个基本的真相:力求通过安排和组织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即为具体的要素指定专门的功能或任务)的所有自觉的努力,是在一个更为广泛的自发秩序中产生的。[44]一种秩序之所以最初是以自生自发的方式形成的,乃是因为个人所遵循的规则并不是刻意制定的产物,而是自生自发形成的结果,但需要强调的是,人们却逐渐学会了如何改进这些规则。因此,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完全以刻意制定的规则为基础的,必须把由遵循规则而产生的秩序所具有的自生自发特性与基于这种秩序建立的规则所具有的自生自发性起源区别开来。在人们所实际遵循的规则中,只有一部分是刻意设计的产物,如一部分法律规则(但是即使是法律规则,它们也不都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大多数道德规则和习俗却是自生自发的产物,即便是那种以人造的规则为基础的秩序,也可能会具有自生自发的特征。[45]

市场自治秩序是在价格机制和道德教化中,任何私人或市场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秩序。这种市场秩序是一种利益共享、合作且富有效率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最终的目标在于为社会分工、社会协作、社会交换和社会创新创造一种合作、竞争、和谐的环境,以便市场主体能够在合作中创造共享利益。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目标是来自分工、合作、交换和创新的收益,在本质上具有相容性和互补性,利益实现的途径是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分工与协作体系,因此具有强烈的自愿性和合作性,利益分配的方式是按照要素贡献进行的,因而具有相当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各主体间所追求的符合规则的利益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因此,市场秩序是一种富有道德的利益和谐的秩序,市场主体能通过自主的协商解决利益的分配问题。[46]

市场自治秩序具有如下特征:一方面,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按照平等、自由、公平、效率、安全、诚信的市场原则建立的市场自治秩序。市场秩序作为一种规则约束下的自由秩序,体现为交易的自由、合作的自由及选择的自由,各种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依法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进行决策,且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主体。有序的市场秩序中,任何经济主体都会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基础上,按照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构建自身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市场秩序运行模式具有稳定性。一般而言,市场秩序运行模式的稳定性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预期性和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主要来自于市场竞争规则,即任何偏离这种行为模式的行动都注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并将最终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二是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具有自我维持和自我调整的特性。在市场自治秩序中,市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来维持交易秩序,也可以通过协商来修改交易规则以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三是市场交易秩序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和谐的市场秩序的稳定性不仅要求交易规则具有稳定性,还需要社会整体结构具有稳定性。

(二)经济法对市场自治秩序的调整(www.xing528.com)

市场自治秩序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自由、效率、公平、利益共享、合作协调且具有自我纠错和自我维持的和谐稳定的经济秩序。市场秩序应是在正常合法利益的诱导下,各种社会经济主体遵守各种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产物。

市场秩序的和谐首先是利益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私利与公利的和谐。指市场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益时也不能侵害市场主体的民事私利。二是不同私利的和谐。即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私利的最大化时,不能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而应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各方的利益。三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和谐。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体系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体系实现来自分工、合作、交换的收益,以及按照各种要素主体的贡献实现个体利益的分配,各主体间所追求的符合规则的利益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排除了那种没有利益创造的利益分配以及有害于利益创造的利益掠夺,市场主体在各种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下不会追求非法或不合理的收益,也不会出现政治力量严重侵蚀经济秩序,政府不与民争利。因此,和谐的市场秩序往往有各种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利益的协调,使各种社会主体保持相对的平衡性,防止社会财富两极分化及由于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不稳定。

市场秩序和谐是关系的和谐。[47]市场秩序关系的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种法律关系的和谐,即各种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之间冲突很少,市场主体不会因为不同规则的差异和冲突而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二是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市场交易必须有相适应的社会伦理基础,以减少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冲突。三是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和谐。即政治关系在服务于经济关系的同时,不会成为经济关系运转的障碍,不存在经济主体或政治主体利用政治关系牟取租金的现象。四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和谐。个体利益应该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服从社会整体利益,不能为了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市场秩序作为一种利益共享、合作且富有效率的秩序,意味着这种秩序最终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经济公平、效益和安全,为社会分工、社会协作、社会交换、社会创新和社会发展创造一种合作、竞争、和谐的市场环境。[48]要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应在尊重市场自治秩序的基础上,完善经济法治建设和加强道德约束,提高行政治理能力。充分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冲突重构和引导各种利益分配机制,从根本上使社会经济主体无法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中获得收益。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开化程度,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发挥社会舆论对市场的监督作用。治理市场秩序的关键应当是在完善的经济法治建设、行政治理及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关系的重构和协调,消除各种经济主体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及政府与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利益和谐以及利益和谐下市场秩序的有序性。而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缺陷,市场秩序的无序不稳也就在所难免。市场秩序可以保证个体经济秩序的有序化,但不足以使社会经济实现公正、效率和安全的和谐目标。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市场秩序、法律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形成了不可分割的纽带共同维系社会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是对经济秩序的体制上的保障,决定了社会经济模式,是市场自治秩序的基础,但应避免政治秩序对市场秩序不必要的干预。道德秩序是一种利益关系的人性和谐,但离不开市场经济的支撑和法律的保证。法律秩序是市场自治秩序的制度保障。因此,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足,应通过经济立法来维护市场秩序。经济立法的目的就是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把有序关系引入市场秩序从而形成经济法律秩序。[49]经济法律秩序可以有效保证社会制度的供给,对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通过经济立法矫正民事法律的不足,并授予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权,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对社会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和修复。经济法通过对无序市场秩序的矫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经济秩序公平、效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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