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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构传统法律体系,融合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应性反对形式主义对结果的忽视,认为法律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国家机构的使命所在,又是国家机构存身的根基。这种迈向有目的法的趋势对于教条的法律制度的概念建构产生了重要后果。[102]因此,法律价值目标从形式正义导向实质正义,法律实施从司法裁决向行政执法转变,法律后果从个体正义导向社会正义,是法律结果理性之目的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经济法解构传统法律体系,融合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

在20世纪初,在科学与技术主义和工业文明的影响下,法律的实证分析与概念方法曾经流行一时。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经济改革与社会政策的发展变化,有目的的立法干预与国家干预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分析与概念的逻辑方法逐渐不再像以前那样受欢迎。价值理性却激发着社会行动并继续在规则的形成与变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部分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的理性未能恰当地解释不公平及不平等问题,而社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不仅包括正式与理性的规则,还包括非正式与分化性的基本规则。[90]在行政权扩张的过程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合法性源于行政的法理基础及由此表现出来的程序化、非人格化和效率优势。追求合法性可能导致行政机构缺乏应变能力,也同时必然降低了经济法的回应能力。回应性反对形式主义对结果的忽视,认为法律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国家机构的使命所在,又是国家机构存身的根基。当服从于规则不再足以作为司法与行政机关免受批评与指责的恰当理由,目的便成为对回应性而言至关重要的因素。它是机构所要努力完成的使命,也是机构得以创建的基础。新公共管理的思维普遍认为,缺乏目的既是教条与僵化的根源,也是机会主义的根源,但用目的控制代替规则会引发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和回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民主政治决策机制的改革以及政治或行政官员对公共利益的忠实程度和实践能力。[91]

韦伯认为人是其目的的理性最大化者,目的外生于决策过程,对现实手段的唯一要求就是它能够使目的的实现达到最大化程度。[92]耶林在指出:“对逻辑的整体崇拜,使得法学成为法律的数学,是一种误解,也是一种对法律本质的误读。”通过对权利自由意志论的批判,耶林将权利的实质定位于利益,认为“权利的概念是以法律上对利益之确保为基础,权利是法律上所保护之利益”。[93]1872年,耶林在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法权(Recht)的概念是一个实践的概念,即一个目的概念”。[94]权利是个人在社会中的生存条件,为权利而斗争是道德上的自我主张,是个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个人对于国家的义务。在1877年出版的《法律的目的》(Der Zweck in Recht)中,耶林明确指出,“目的是整个法律的创造者,没有赋予法条目的,也就没有法条”。法律即为“透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所获得的,确保社会生活条件之形式”。[95]通过国家的强制以保障社会生活条件的方式即法律的形式,而社会生活条件,即广义的利益,就是法律的内容与目的,从主观的立场而言,就是权利。至此,耶林完成了从概念法学主义者到人类目的动力学的转变。[96](www.xing528.com)

在庞德看来,19世纪后期法律形式主义在美国司法中的适用即有将科学性视为法律目的的倾向,庞德称之为“机械法理学”。庞德更是明确指出,“这些法学派都努力只根据法律本身而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方面出发建构一种法律科学”。[97]因此,在1912年庞德提出的六条社会学法理学纲领中,第一条即是研究法律制度和原则的实际社会效果,而所有的纲领都被庞德视为使法律在达到目的方面更为有效的手段。[98]庞德也因此被萨默斯称之为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的领军人。[99]庞德认为利益的承认、界分和保障最终是个价值衡量问题,认为法律要满足的人类需要并非是超验或者普遍的,而是某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价值或者人类传统。庞德以社会工程类比法律,“社会工程被认为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一种知识体系或者一种固定的建筑秩序”。[100]社会工程意义上的“法律”指法律人根据权威性材料体系,运用阐释等技术,在司法、行政等过程中实现法律秩序协调利益冲突、满足人类需要的目的。[101]实质法通过它对福利—法制国提供政治干预的种种贡献来证明其“系统理性”。由于政治系统承担了确定目标、选择规范性手段、规定具体行为以及实施规划这些责任,实质法显得日趋重要。它是国家修正由市场决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构的主要工具。实质法承担了为规制提供正当理由这种新功能,它的内在结构发生了变化,以致于形式法中规则主义占支配地位的规则导向,由一种逐渐增强的有目的利益导向来补充。实质法通过有目的的规划来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并通过规制、标准和原则来实施。这种迈向有目的法的趋势对于教条的法律制度的概念建构产生了重要后果。[102]因此,法律价值目标从形式正义导向实质正义,法律实施从司法裁决向行政执法转变,法律后果从个体正义导向社会正义,是法律结果理性之目的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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