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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构二元法律体系,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融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不同于民商法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其通过立法授予国家机关经济干预权。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彼此独立又相互合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事实上,许多经济领域的政府干预经济手段的运用,无论是商品总量控制、产业结构的调整、消费政策、价格控制、房地产市场控制,还是特别产业市场经济秩序的控制等,都应该建立在政府尊重市场自治秩序的基础上。

经济法解构二元法律体系,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融合

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不同于民商法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其通过立法授予国家机关经济干预权。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彼此独立又相互合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经济立法,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维护经济秩序,并授权行政机关对微观经济进行规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对特别产业进行监管,对于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经济法中的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对经济秩序的介入,使经济法既不同于民商法的市场自治秩序,也不同于行政法中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执法。因此,经济法相对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法而言是一种矫正型法,是对民商法主体滥用民事权利和行政法中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缺陷的一种回应。在微观领域,通过市场秩序法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确保公平的竞争秩序和消费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宏观领域,通过财政税收金融货币政策,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使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得以维持,协调平衡社会的整体利益。对特殊产业,尤其是在金融、保险、证券、战略性资源、公共产品不动产医疗设备、食品药品、保健品危险品等领域严格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审批、登记制度和交易规则,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以及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如增加惩罚性赔偿),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0]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包括对微观经济规制职能、对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和特别产业监管职能。在我国实践中,由于宏观调控是广义上的,因此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对整体经济秩序而言,既有微观经济秩序和特殊产业的经济秩序中的政府干预,也有宏观经济秩序的调控。政府既可以采取宏观调控,也可以采用非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经济干预。[61]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又遵照国际惯例的契约制度,从而规范和保证经济秩序的协调发展。事实上,许多经济领域的政府干预经济手段的运用,无论是商品总量控制、产业结构的调整、消费政策、价格控制、房地产市场控制,还是特别产业市场经济秩序的控制等,都应该建立在政府尊重市场自治秩序的基础上。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通过政府对经济秩序的规制、监管和调控,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经济法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克服了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民商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足的局限性,同时也规避了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僵化和权力滥用的潜在风险,构建了立足于民商法自治市场秩序基础上的市场秩序法;以及为了维持社会经济总体平衡,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宏观调控法和实现特殊行业监管的特别产业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特别产业法共同调整社会经济秩序,构建了经济法完整的法律体系。

【注释】

[1]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42页。

[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24页。

[3]参见杨雪冬:“论作为公共品的秩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71页。

[4]参见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5]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

[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894页。

[7]参见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8]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127页。

[9]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10]参见袁礼斌:《市场秩序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1]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12]参见阮防:“法律的价值目标——富有正义效率的秩序”,载《法学》1994年第7期,第6页。

[13]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3页。

[14]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4、141页。

[15]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页。

[16]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1页。

[17]参见吕世伦、邓少岭:“法律·秩序·美”,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5页。

[18]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5页。

[19]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20]参见[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21]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6页。

[22]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23]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2、29、75、82、114、119页。

[24]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3页。

[25]See Karl Llewellyn,“A Realistic Jurisprudence-The Next Step,Columbia k”,Reim.V01.30,No.4(Apt.,1930),p.437.

[26]参见李建华、张善燚:“市场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4期,第41页。

[27]参见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28]参见杨力:“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第59页。

[2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5页。(www.xing528.com)

[30]参见[德]N.卢曼:《社会的经济》,余瑞先、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31]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32]参见[美]塔尔科特·帕森斯、尼尔·斯梅尔瑟:《经济与社会》,刘进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33]参见王建民:“经济秩序的变迁——对四种经济秩序的社会学分析”,载《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48、52页。

[3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08页。

[3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453、456页。

[36]参见李建华、张善燚:“市场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4期,第41页。

[37]参见[德]瓦尔特·欧肯:《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7页。

[38]参见喻中:“在经济宪法与经济秩序之间——欧肯法律经济学思想的理论逻辑”,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6、7、9页。

[39]参见[德]瓦尔特·欧肯:《国民经济学基础》,左大培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4~96页。

[40]参见喻中:“在经济宪法与经济秩序之间——欧肯法律经济学思想的理论逻辑”,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15页。

[41]参见袁礼斌:《市场秩序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2]参见刘水林:“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8期,第90~91页。

[43]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

[44]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360页。

[45]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46]参见纪宝成:“论市场秩序的本质与作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27页。

[47]参见纪宝成:“论市场秩序的本质与作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26、27、28、29、30、31页。

[48]参见李建华、张善燚:“市场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4期,第40页。

[49]参见李建华、张善燚:“市场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4期,第41、44页。

[50]参见李昌麒、胡光志:“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第12页。

[51]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权研究”,载《经济法论丛》2003年第2期,第208页。

[52]参见刘志铭:“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法治规则”,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8期,第33页。

[53]参见王新红:“在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共同话语下界定宏观调控”,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44、45页。

[54]参见徐澜波:“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概念与内涵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第89页。

[55]参见周为民:“宏观调控的五大误区”,载《社会观察》2011年第7期,第44页。

[56]参见徐澜波:“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概念与内涵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第89页。

[57]参见王健、李新文主编:《宏观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58]参见方福前:“大改革视野下中国宏观调控体系的重构”,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年第5期,第6页。

[59]参见肖江平:“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39页。

[60]参见江帆:“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59页。

[61]参见徐澜波:“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概念与内涵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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