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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回应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作为回应型法是建立在民法之自治型法的市场缺陷和行政法之压制型法的政府缺陷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权利本位社会性的缺失和行政法权力本位权威的傲慢,回应现实中民法的形式主义的僵化产生的实质上的不公平和局限性,以及行政法的压制性缺陷导致行政效力低下和权力滥用。并通过行政治理的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正义来克服民事司法审判形式主义的僵硬,以回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回应

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可以分别作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法律类型的典型代表。经济法作为回应型法是建立在民法之自治型法的市场缺陷和行政法之压制型法的政府缺陷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权利本位社会性的缺失和行政法权力本位权威的傲慢,回应现实中民法的形式主义的僵化产生的实质上的不公平和局限性,以及行政法的压制性缺陷导致行政效力低下和权力滥用。蜕变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其法律关系结构必然既保持着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征,但也别具一格。经济法通过特别的制度设计,对民法的任意性规范进行限制和特别保护现实私法公法化,同时赋予专门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干预权,使公权力为回应社会经济的需要适当扩张和分权导致公法私法化,建立了公私法兼容的第三法域的新法律机制,即以回应型法的模式综合了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优点,形成了混合范式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民法以主体地位的形式平等抹杀了现实中主体的差异性,实质上的不平等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产生了贫富分化,以及权利失衡引发了不公平交易。市场主体“经济人”的贪婪和逐利性,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滥用民事权利出现破坏生态环境、偷逃税收、侵害劳工权益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并通过不正当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民事私权的狭隘导致市场主体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使其难以应对信息化、资本化、知识化、虚拟化和全球化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特别是民法自治型法严格遵守的民事司法审判的规则主义和程序正义的形式主义,难以解决和应对复杂而又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对民事私权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缺乏制度性保障和救济。民事司法可以维护个体正义,但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却显得苍白无力。

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共同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民法自治型法的缺陷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私权的任性压制,需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经济法正是承担了此重任。经济法为了克服民法私权任意性规范的市场缺陷和民事司法审判规则主义和程序正义形式主义的不足,通过对形式上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私法规范进行法律改良,使之公法化对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以平衡协调不同经济法主体间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实现罗尔斯差别待遇原则上的实质公平。并通过行政治理的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正义来克服民事司法审判形式主义的僵硬,以回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避免行政权力的任性和权威的滥用,比如行政越位、缺位和错位,行政权力寻租,以及法律道德主义的僵化,经济法通过公法私法化来修正行政压制型法的法律道德主义,以发挥政府治理自由裁量权的效率能动性,建立与时俱进的法律新机制。同时通过民事权利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来回应行政压制的缺陷,以民法自治型法权利的保护来限制压制型法之行政权力的任性,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经济法中的公法规范通过授权行政机关,或是分权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主体实现公法私法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行政权力的能动性,并突破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以及程序正义,赋予政府更多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目的,源于民法自治型法和行政法压制型法的不足而诞生,所以经济法的回应型规范必须突破民法自治型法“权利义务”规范和行政法压制型法的“行政限权”规范的传统范式,构建经济法新的规范体系。(www.xing528.com)

经济法是为了适应法律和经济社会化而建立的新的法律机制,是为了防止民事权利滥用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赋予专门国家机构特别的压制权或干预权,目的在于使公权力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尊重民事权利且防止其滥用的同时对于压制进行限制。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平与效率、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法益目标,法律机构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而非法院,法律渊源主要是经济政策和行政规章而非经济法典,法律调整不是法律内在逻辑推理,而是更关注政治、道德、经济、社会等外部因素对经济法实施社会效果的公平、效益和安全影响,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不仅仅关注个体的公平正义。经济法从理念到法律的实施,都是对回应型法理论和实践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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