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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委托合同,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空间和范围。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导读】

委托合同为双务、诺成合同,有偿还是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委托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因此,受托人需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讲述】

一、委托合同概述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为自己处理事务,他方允诺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允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人,即接受委托的人,为受托人。

在现代社会中,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通过委托合同,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空间和范围。除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事务,如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遗嘱的制作、出版或演出合同的履行等,以及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事务(如销售、运输毒品或淫秽物品等),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外,其他各种事务,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可以适用委托合同,委托人都可以经由委托合同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后果,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只要不是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不是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各种事务,均可委托他人处理。

2.委托合同具有很高的人身信任要求。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基于其对受托人的人品和办事能力的了解和信任,反之亦然。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没有这种相互了解和信任,委托合同关系就难以成立,即使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且生效后,如果双方以前的信任关系不复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或解除委托合同。

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同时,委托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一般无需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形式均可,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但是,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究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应当依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在现实生活中,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大多为有偿合同;而公民之间基于亲友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但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都必须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即必须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这一形式和内容,否则就不属于委托合同。

【评论】

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那么就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一样,都属于为他人服务,因此二者极为相似。委托和代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①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的事务,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其中也包括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代理,而实际上代理也往往是此种情况下处理委托事务的手段。②代理如果属于委托代理,则必须以委托合同作为代理权授予的基础。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在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能为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②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存在于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否则就不是代理;而委托合同属于对内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否则也就不是委托合同。③在代理中,代理关系成立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应有受托人的承诺,若受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就不能成立。④代理根据代理人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产生的根据只能为委托,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⑤在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二、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一定的事务相似。

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要素;而委托合同不以受托人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要素。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自己独立承担风险;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也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自己并不承担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③承揽合同注重工作的完成结果,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工作的次要部分交由他人完成;而委托合同注重事务的处理过程,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将委托事务再转托他人。④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涉及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完成委托处理的事务时,一般会涉及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三、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为此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这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劳务相似。

但雇佣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雇佣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委托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提供劳务只是满足这一目的的手段。②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绝对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受托人虽然必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都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③雇佣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的,所以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完成委托事务。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基本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因此,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也是允许的。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在转委托关系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该第三人称为次受托人;并且,转委托的内容必须依原委托的内容而定。(www.xing528.com)

【应用】

合同法规定的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对于受托人进行的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委托人同意,则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次受托人,而次受托人也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进行的转委托,一般都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受托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则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就应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在此种情况下,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视为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之,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当视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紧急情况是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间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紧急情况下对受托人的这种转委托,应当视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而受托人仅就其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当使委托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时间的,受托人还应按时进行报告;如果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报告,但却有报告的必要,如事务处理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等,受托人也应当随时报告。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属违约行为。

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就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处理经过和结果,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并应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

4.转交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等财物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物,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无论是由第三人取得还是由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都必须转交给委托人。

5.赔偿损失的义务。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即为有过错,对于委托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费用,是指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由于受托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如果委托人不支付必要的费用,受托人就有可能因经济上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而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评论】

关于预付费用

预付费用既不是委托合同的对价,也不是受托人的报酬。预付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使用的一笔金钱。因此,委托人未支付预付费用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委托人不支付预付费用影响到受托人受托事务的完成的,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违约责任追究委托人的责任或者要求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为了完成委托事务而垫付了必要费用,则其有权请求委托人偿还。“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例如交通费、食宿费、手续费等。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首先,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支出费用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直接性原则,即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二是有益性原则,即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三是经济性原则,即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本着节约的原则,以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同时加付利息。

2.支付报酬的义务。对有偿委托合同而言,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无偿委托合同因其本身是无偿的,则不存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但依据习惯或者委托事务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支付报酬,受托人则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首先,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果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其次,即使委托人自己没有过错,但如果受托人是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也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不宜将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除非经过受托人的同意,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概念

委托合同的终止,又叫委托合同的消灭,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因为达到一定目的或者因为某种特殊情况而不再需要委托法律关系继续存在时,终止他们根据此前订立的委托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从而委托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意味着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委托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当不存在权利义务时,法律关系终止,这是最普通的合同消灭原因。

2.委托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合同终止的普遍原因,委托合同如因客观原因而履行不能,此时维持合同的效力也就没有可能,应该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

3.委托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期限是界定法律权利义务的时间依据,对于有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有效期间届满,合同就应该终止。

4.委托合同被解除。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便可以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丧失法律效力。即使没有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当事人仍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需要很高的人身信任作为基础,如果此种人身信任已经丧失,则强行维持合同的效力便失去意义。当然,对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并不能当然地通过继承而取得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资格仍然延续:①合同另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如果有此约定,当然依照其约定。②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上述规定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411条,该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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