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分论》第3版中详解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分论》第3版中详解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件属特殊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审适用过错归责不妥,因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截然相反,一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审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分论》第3版中详解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特别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有以下特点:

1.无过错责任的构成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责任的构成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不意味着就不考虑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责任减免的事由。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有无过错进行举证,加害人也不对自己有无过错进行举证,但加害人举证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除其责任。如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加害人举证的内容是自己主观上有无过错。

3.无过错责任的构成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即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此,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而过错责任的构成除了损害行为、损害事实及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外,还须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过错是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即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而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法律没有限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www.xing528.com)

【示例】

例3 2000年某日,林某乘坐一辆吉普车高速公路行驶。车速每小时110公里。行驶至某城市市郊的时候,右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某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察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找到该事故车生产厂家,厂家认为自己车辆的质量没有问题,以“没有外力,车辆的挡风玻璃不会爆裂”为由拒绝赔偿。随后,双方协商同意,待双方共同委托一个鉴定机构对玻璃进行鉴定后,再研究赔偿问题。协议达成后,厂方未遵守协议约定,而是自行将挡风玻璃送到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玻璃质量本身没有问题,怀疑损害系由外力所致,并以此为由否认自己应负责任。林某家属则认为厂方违背协议,自行鉴定,且用以鉴定的挡风玻璃弧度有变化,怀疑不是原物,因此否定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林某家属遂以厂方产品质量有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后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举出能够证明被告在损害中具有过错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中具有过错,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件属特殊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审适用过错归责不妥,因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了原告的主张。[10]

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在: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情形时(即《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免除自己责任的承担。具体到本案,受害人林某在乘坐被告生产的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死,对此受害事实,有医院诊断、尸表检查结论、事故通知书等证据,这些证据排除了钝器击伤或汽车追尾等外力因素,证实林某是在前挡风玻璃突然爆裂后震伤死亡,满足了产品产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张。而被告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产品不存在问题,且其提供的鉴定结论不能说明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力,故法院未予采信。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截然相反,一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审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第122条的规定,缺陷产品致损害应由生产者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