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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占主导地位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必须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组成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土地应当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此种建造行为,并未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

民法典》物权编第33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据此,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物权。[3]

从现行立法的规定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此种权利具有下列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占主导地位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必须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组成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土地承包权。

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简称“四荒”地)大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无身份限制,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承包,但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www.xing528.com)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土地应当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所谓农业,依据《农业法》的界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因此,权利人对土地的支配方式,体现为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即进行耕作、造林、畜牧、养殖等。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以在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相比,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内容上的差别或者说土地用途上的差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本区别。当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也不排除建造一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建造果园的简易房、农田水利设施等,此种建造本质上是附属、辅助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此种建造行为,并未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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