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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隐私权的理论逐渐得到各国的重视,这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隐私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精神活动,故不享有隐私权。但实际上阴私仅指有关人体或性关系方面的秘密,它是私生活的一种,但不足以涵盖隐私权的全部。

民法原理与实务: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便)告人或不愿(便)为人所知的事情。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①“私”;②“隐”。隐私有三种形态:①私人信息,为无形隐私;②私人活动(个人私事),为动态隐私;③私人领域(空间),为有形隐私。[5]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空间)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它是人格权中内容较为复杂的权利之一。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一般认为是由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正式提出的。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隐私权的理论逐渐得到各国的重视,这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

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承认其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将其混同于名誉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0条和《解答》第7条第3款,均将侵害隐私权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但是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对其加以保护。隐私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是基于对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宁居环境的权利。[6]其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均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需求。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精神活动,故不享有隐私权。

2.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空间)。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惯用“阴私”一词。但实际上阴私仅指有关人体或性关系方面的秘密,它是私生活的一种,但不足以涵盖隐私权的全部。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但任何个人隐私都应当囿于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之内,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揭露和干涉,所以隐私权应当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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