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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终结、中止?港澳民事诉讼法小结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相关规定,打算中止或撤回法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向对方送达表示其该意思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一经送达,正在进行的程序无须经审裁处批准即可中止或撤回。申请人应向司法常务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审裁处庭长或法官就该申请作出命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答辩人无故不出庭,均会导致审裁处剔除法律程序的后果。当事人有权在剔除之日起21日内,向审裁处申请重开诉讼程序。

程序终结、中止?港澳民事诉讼法小结

1.中止或撤回法律程序

在土地审裁处的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和答辩人均有权决定中止法律程序或将部分法律程序撤回。根据相关规定,打算中止或撤回法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向对方送达表示其该意思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一经送达,正在进行的程序无须经审裁处批准即可中止或撤回。

一般来说,在法律程序被中止或撤回后,审裁处是不能对案件作出实体上的处理的,但在《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Ⅳ部《住宅处所的新租赁》所规定的案件中(包括由该部所规范的收回物业管有权案件和判定租赁关系是否为住宅性质的案件),上述通知书的受送达方可在通知书送达后的14日内,向审裁处申请作出缴付租金的命令,审裁处有权依此申请下令缴付到期的租金。在程序上,法律程序被中止或撤回后审裁处应对双方当事人应负担的讼费(诉讼费用)作出裁断,上述通知书的受送达方有权在通知书送达后的14日内,向审裁处申请作出关于讼费的命令。[7]

2.直接作出命令、剔除法律程序及相应的救济(www.xing528.com)

不动产租赁纠纷案件中,针对收回管有权、命令租客离开及租金纠纷等几类案件,如果答辩人不提出反对(即答辩)或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不出庭,[8]审裁处有权直接作出裁断或剔除相应的法律程序。前者类似于内地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后者则类似于视为当事人撤诉。

在聆讯程序开始之前,如该案件的答辩人都没有提交反对通知书,申请人有权请求审裁处按其申请的内容作出判答辩人败诉的命令,并就讼费分担作出处理。申请人应向司法常务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审裁处庭长或法官就该申请作出命令。作为救济,答辩人有权向审裁处申请搁置该项直接作出的命令。此外,如果答辩人在申请人申请作出直接命令之后、审裁处的命令被登录之前提交了反对通知书,则审裁处不能按上述规定直接作出命令。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答辩人无故不出庭,均会导致审裁处剔除法律程序的后果。当事人有权在剔除之日起21日内,向审裁处申请重开(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在此情况下,审裁处还有权将法律程序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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