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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形式合适原则及重要内容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形式合适原则是《澳门民诉法》参照《葡萄牙民事诉讼法》第265-A 条所引进的重要原则之一,被视为《澳门民诉法》最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按照诉讼形式合法原则,诉讼的形式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官必须遵照这些法定形式。形式合适原则的主要依据是有效司法原则。作为有效司法保障原则的工具,形式合适原则除了需要配合诉讼经济原则外,还要配合辩论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

《港澳民事诉讼法》:形式合适原则及重要内容

为了让当事人预先知悉程序步骤而就其诉讼活动做好准备,也为了避免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任意操控,以保障程序的公正性,现今各国的民事诉讼法普遍采取诉讼形式法定主义。但是,形式法定主义有其本身的缺陷:由于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在诉讼主体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形式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可能为了遵循刻板的程式而作出一些没有需要或没有效用的行为,这不但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而且也可能导致具有理由的一方仅仅由于诉讼形式上的问题而未能实现其权利。换言之,形式虽然被遵守了,实质公正却失去了。

形式合适原则是《澳门民诉法》参照《葡萄牙民事诉讼法》第265-A 条所引进的重要原则之一,被视为《澳门民诉法》最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澳门民诉法》第7 条规定,如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并不适合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官应定出更能符合诉讼目的的行为。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所采用的是诉讼形式合法原则。按照诉讼形式合法原则,诉讼的形式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官必须遵照这些法定形式。旧法典允许法官无须审理案件实体问题,而仅以形式上不合法之裁判终止诉讼。这种做法因未能最终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广受批评。[10]而形式合适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法典固有的形式主义的缺陷。

形式合适原则的确立,反映了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开始放弃了对“形式合法性”的执拗,而向“形式合适性”进行转变。这使得诉讼程序更加富有效率,更加有利于对纠纷的迅速解决。根据该原则,当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并不适合案件的特殊情况时,法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依职权命令作出更能符合诉讼目的的行为。比如,当原告的请求不适宜采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形式,而另一特别的诉讼程序对有关争议更为合适时,可命令适用后一程序。

形式合适原则的主要依据是有效司法原则。在理论上,形式合适原则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是一个工具性原则,是为了实现有效司法保护原则而存在的。有效司法保护原则是诉诸法院原则的发展,它不仅要求个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还要求法律给予个人权利有效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空泛及形式的保护。有效司法保护原则要求扫除一切妨碍个人权利实现的障碍。(www.xing528.com)

形式合适原则的另一个依据是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要求用最小的活动成本获得最大的诉讼成果。诉讼经济原则要求每一个诉讼程序应尽可能地解决所有的争议,而且每一个诉讼程序也应尽可能是有效和必要的。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所指引的目标,在形式合适原则下,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基于各种请求所适用的诉讼形式不同而导致不能通过同一个诉讼程序对所有的诉讼请求作出审理。

形式合适原则使法官有权制定适合于特殊案件的程序步骤,因此这是职权主义的一个体现。作为有效司法保障原则的工具,形式合适原则除了需要配合诉讼经济原则外,还要配合辩论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按照澳门的民事诉讼理论,辩论原则要求法官在适用形式合适原则时,不能剥夺当事人在法官作出决定前发表意见及针对他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辩护的可能性;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程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它仅要求双方当事人就其诉讼地位、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及负担方面被相同的对待,而不会考虑谁才拥有实体权利或谁的诉讼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当然,形式合适原则作为一项崭新的尝试,并且作为一个一般条款予以规定,这都为其司法适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不过,也有学者严肃地指出:“这个广阔的适用空间对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测性需要的程式步骤来说必然会带来一定冲击。因此,我们须正确订定形式合适原则的范围与界限,确保程式确定性及程式价值。”[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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