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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消费者风险保护的重点工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受托人义务范围界定受托人履职情况是信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伞形信托作为一种场外配资手段,对其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其独立性表现为非继承性、破产财产的排除、禁止强制执行、禁止抵销和混同的排除。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信托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依托信托财产确定而确立。

信托消费者风险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受托人义务范围界定

受托人履职情况是信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信托法》未规定商事信托的具体内容,因此实践中产生了信托机构勤勉履职义务范围认定的难题。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信托争议应当首先判定信托合同的效力,依有效的信托合同认定受托人的约定义务。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处于实质上的信息不对等地位,法院除了信托约定的内容外,还需要审查受托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48]

(二)新型信托业务权责界定

1.伞形信托。信托业务具有灵活性,极容易向各个金融领域扩张。实践中对于新型信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充满争议。

伞形信托是特殊的结构化信托,允许多个次级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存在。伞形信托作为一种场外配资手段,对其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49]伞形信托作为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的金融创新,最大的特点在于子账户分仓交易,由此具有身份信息隐蔽、成立便捷的优势。现阶段伞形信托面临涉嫌构成非法利用他人账户、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非法经营杠杆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对此应当坚持“平衡性监管”原则,确保市场行为的透明。[50](www.xing528.com)

2.资产收益权信托。对于资产收益权信托和其他法律关系混合的案件,法院需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以双方的实际关系认定权利义务。有学者认为收益权信托属于避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表示,将案件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名为收益权信托,实为信托贷款”。[51]资产收益权信托在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信托目的进行综合考察。[52]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对于受托人请求追究受益人违约责任的情形,需要分析信托以外的法律关系。

(三)信托财产范围界定

信托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其独立性表现为非继承性、破产财产的排除、禁止强制执行、禁止抵销和混同的排除。[53]我国《信托法》仅有5条内容规定信托财产,无法有效应对实践中对于信托财产范围的争议。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信托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依托信托财产确定而确立。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信托文件规定和信托财产同一性原则,[54]信托财产在受托人管理处分下发生的扩张和变形,在确定范围时应当遵循同一性原则。[55]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范围的约定体现了私法自由原则,司法实践中信托文件是信托财产范围认定的第一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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