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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 — 金融危机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严,促使部分消费贷款向传统银行体系进行回流,寻求相对安全的收益。总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立法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必要手段,以解决现阶段金融征信体系的薄弱,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首先,制度中缺少对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障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 — 金融危机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随着我国大数据的迅猛发展,金融消费得到了更多政策支持,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得到了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迎来了大爆发的时代。与此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具体包括消费信贷发展过快引发的宏观风险、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竞争激烈引发的市场乱象、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与数据孤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场景消费金融发展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因此,本书将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阐述当前困境。

(一)消费发展过快

近年来,伴随着政策的鼓励支持、宏观经济的发展、消费观念的改变,短期消费贷款在住户部门债务中的比例不断提升。短期消费贷款的增长对于刺激消费需求、提升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步入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新常态”,消费逐渐取代投资,且消费信贷尤其是短期消费信贷的过快发展,产生了过度消费、铺张消费、透支消费等“恶习”,这对年轻人未来成长、经济可持续发展无疑起到了消极作用,这些潜在的现象极易引发宏观经济风险。

结合现有数据不难发现,我国短期消费贷款增速大幅高于中长期消费贷款增速,呈现出强弱对比的趋势,学者们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①在市场整体环境处于利差较低的情况下,消费信贷利差更高,商业银行等消费金融机构有投放收益更高的消费信贷之动机。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严,促使部分消费贷款向传统银行体系进行回流,寻求相对安全的收益。③部分购房者利用消费贷等产品规避首付比的限制。④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与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矛盾,不断透支部分居民的消费能力。但消费理念的转变与升级,消费意愿又在不断增加,导致部分居民利用“信用消费”来维持消费水平[17]

综上,结合我国消费贷款高速发展的现状,为从本质上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本书建议,我国应借鉴日本韩国信用卡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前车之鉴,谨防消费贷款尤其是短期消费信贷的过快发展,诱发与产生宏观经济风险。

(二)主体竞争无序

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无论是传统消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机构都呈现出消费金融化的现象。这两大类消费金融机构都在积极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业务。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基于其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风险控制等优势而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基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便捷的贷款审批、纵深的消费场景、深度的金融科技应用等优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行业内也呈现出细分的“马太效应[18]现象。

有学者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做出了概括,认为当前火爆的电商平台类消费金融公司拥有众多的用户、综合的消费场景、完善的风险控制,无论是我们熟知的蚂蚁金服的花呗借呗,还是京东金融的白条金条,都具有快速的发展态势。垂直分期平台类消费金融公司深耕细分消费场景,比如以乐信集团、趣店集团为主的校园分期购物平台迅速崛起,并分别于2017年在美股上市,但是更多的校园分期平台由于“校园贷”的严格监管,其发展遭遇了较大的波折。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公司,在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监管趋严背景下,其发展受到严格的限制。[19](www.xing528.com)

(三)征信体系不畅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由诸多要素混合一体的生态系统。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征信覆盖面不广,征信维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制度和市场两个层面原因造成的。

1.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体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征信立法不健全。虽然目前我国征信行业进入了初步的有法可依的阶段,但相比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法律而言,我国在立法的质、量、面上都有较大的不足。其一,我国法律法规欠缺有效的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条款;其二,地方出台的地方性征信法律法规和行业性规范在适用性与规范性方面存在偏失。②失信惩戒机制不够完善。有效的制度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石,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规范理性经济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尽管存在,但并不完善;对一些失信行为尽管有所惩戒,但难以引以为戒,反而在制度上变相“激励”了人们的失信行为。对此,我国要加强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

2.从市场层面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体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征信市场基础薄弱,征信覆盖面不足。我国征信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与欧美成熟征信市场相比,市场基础较为薄弱。从征信市场供给来说,我国征信机构总体数量少、实力弱,在征信产品研发、技术、数据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但目前征信共享机制并未有效打通,数据开放程度低,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问题严重,许多信息分散在不同部门与公司,信息透明度较低,数据孤岛问题严重。总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立法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必要手段,以解决现阶段金融征信体系的薄弱,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正如哈耶克所说,法律的构建不是为了某个已知的目的而创造,而是使依它行事的人更有效地去追求他们的目的而逐渐发展来的。当前,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有效解决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首先,制度中缺少对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障制度。其次,缺少对于互联网经营者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方面的保护监管制度,导致互联网金融业缺少准入门槛、不规范行为丛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如滥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通过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隐瞒不利因素、夸大盈利前景欺骗消费者等。再次,当前法律缺少对于互联网格式合同的监管。本书认为法律法规应当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能依据一定的规则公平竞争,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品质和公平的市场环境。最后,本书认为传统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很难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而,必须针对网上金融消费的特点,建立与之相应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其中,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可谓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思路。互联网既可以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构建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充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批评、监督和投诉的维权平台。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者可以利用形式多样的自媒体渠道为自己维权,利用技术发展的成果,多角度、多渠道、多维度地实现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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