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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及监管现状:研究金融危机风险防范机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高速发展的背后潜藏了大量风险,而现有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金融业态。以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标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拉开序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结束了野蛮生长时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及监管现状:研究金融危机风险防范机制

据统计,互联网金融行业在2012年~2016年期间发展迅猛,平台成交金额由229亿激增至28 049亿,翻了120倍;与此同时,问题平台占比由2.91%增加至41.96%。[7]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高速发展的背后潜藏了大量风险,而现有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金融业态。以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标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拉开序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结束了野蛮生长时代。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整治P2P网络贷款、众筹、第三方支付等重点领域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体系。综合国内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来看,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众筹、互联网货币等四类主要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有资金结算需求的收款方与款付方之间提供在线货币支付、货币资金转移、资金结算的一种电子支付,[8]具有支付手段的数字信息化、支付方式的虚拟化、支付工具的无纸化以及支付系统的开放化等特征。

根据2020年4月中国银联发布《2019移动互联网支付安全大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移动支付产业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一是移动支付使用持续活跃,平均使用频次与消费金额双增长;二是移动支付已成为普惠金融重要载体,伴随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下沉,获得县乡居民、小微业主青睐;三是金融科技助力提升便捷与安全,生物识别等新型身份认证技术与传统密码验证方式共同守护安全;四是公众安全意识有所提升,传统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率下降,发生损失人群占比下降。[9]该报告在呈现我国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显示出互联网支付因其便捷性为大众所接受的同时,却也存在支付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对于互联网支付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也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了回应。2014年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央行向19家企业发放了第五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包含互联网支付13家。2016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预示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明晰支付机构的定位、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的同时,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对支付账户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兼顾了支付安全与效率。其宗旨在于促使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支付业务,遏制支付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同年8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正式承认了二维码支付的地位。14部委共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是第三方支付领域监管的红线之一。4月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三个方面的整治:备付金管理、断直连以及无证经营;11月银联正式发布二维码支付标准,在发布之前,向非金融机构发布合作推广的邀请函,有一统二维码支付市场的趋势。为贯彻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在指定期限内集中交存客户备付金。除此之外,央行还要求支付机构与银行系统之间的网络支付业务须通过全国统一清算系统处理。这两大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支付资金的透明化、集中化,促进了我国支付市场的稳健发展。

(二)P2P借贷

我国P2P网贷兴起始于2007年。2007年,中国第一家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上线,其以“不做线下业务、不承诺本息垫付”为特色。2009年的红岭创投,2010年的人人贷,2012年的宜人贷、开鑫贷等早期平台共同促进了P2P市场的繁荣。2013年国民理财“神器”余额宝的推出开启了“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多地出台的鼓励政策和商事制度改革都见证了P2P在这一时期的快速发展。[10]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明确网贷行业发展方向,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行业监管拉开大幕。

2018年8月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以下简称全国整治办)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上报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并提出全国整治办下一步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数据库

2019年9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与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表示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要求各地将形成的“失信人名单”转送央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同时将加大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截至2019年8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已下降至708家。之后北京、厦门等6个地方网贷监管试点启动,遵循全国统一的网贷监管政策。

(三)众筹

网络众筹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2011年5月成立的点名时间是我国首家网络众筹平台。2013年,网信集团旗下的“众筹网”,是当时国内第一个集公益众筹、奖励众筹(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四种类型为一身,提供募资、投资、孵化、运营一站式的综合众筹服务平台。[11]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这113家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截至2015年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交易平台交易额达到54.78亿元。(www.xing528.com)

在众筹平台高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也逐步展开。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此举标志着网络众筹监管大幕将缓缓拉开。

同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文)(以下简称《检查通知》)。

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提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内容包括:平台融资项目总数、平台融资总金额、平均项目融资额度、平均满标时间、平台风险提示信息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出台让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

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部委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指出,要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至此,行业监管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

(四)互联网货币

比特币到Facebook发布的数字货币项目Libra白皮书,再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DECP,在电子支付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当下,互联网货币同样在加快发展的步伐。

比特币的诞生开启了加密数字货币时代,而比特币也因其保值性和增值性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近年来,中国比特币主要是在各大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流通和交易,交易量一度占全球98%;[12]2017年中国三大交易机构开始收取手续费后,交易量比重下降至40%。在比特币的监管方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2017年9月,央行等7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令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再次强调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货币。

比特币的盛行促进了加密数字货币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为央行数字货币提供了便利。2020年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发展数字货币列为2020年的首要任务之一,其已经与欧央行、英国央行、瑞典央行、瑞士央行、日本央行和加拿大央行组成研究小组开展央行数字货币(CBDC)应用案例研发。[13]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于2014年开始研发,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创建了数字货币研究所助力DCEP的设计和研究。目前,DCEP已经进入试点阶段。DCEP采取双层运营模式,由央行对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对接大众。同时,DCEP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并实现离线支付功能。这意味着在交易双方都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能实现支付。[14]

(五)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与互联网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保险营销模式。据互联网金融协会显示,2019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总额达2696.32亿元,同比增长42.77%;机构数量方面,共有70余家财产保险公司和62家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与2018年同期基本持平;市场集中度方面,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前8的财险公司合计保费占比76.56%,较2018年同期增加1.26%,行业集中态势持续。[15]

从监管层面来看,2012年保监会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已失效)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进行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作出规定,这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重要指引和规范。2015年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已失效),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2019年,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在线上的销售行为将面临新的规范和合规要求。

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围绕互联网保险经营要求、营销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行业潜在风险和问题针对性做出规定;既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遏制业务违规,整顿行业乱序。[16]整体而言,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制定与推行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体系,有利于推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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