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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管沙盒制度的体现及金融危机风险防范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现状来看,我国监管沙盒机制是以中央银行下设金融科技委员会作为主导机构。未来在进一步推广监管沙盒试点时,应逐渐允许非持牌机构申请进入沙盒。设计监管沙盒时应同步提出消费者补偿机制。但如果未来实施监管沙盒机制,那么消费者保护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关键话题。监管沙盒重在制度创新,而非技术创新,有无监管豁免是实行监管沙盒机制的核心要点之一。

我国监管沙盒制度的体现及金融危机风险防范

就现状来看,我国监管沙盒机制是以中央银行下设金融科技委员会作为主导机构。首先,为了做到标准的统一以及监管的协调,规则的制订与协调最好能够放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以由人民银行具体承担。其次,社会监督容易发生“错杀诚实创新”和“姑息虚假创新”的问题,因此最多在监管沙盒运营中发挥辅助性的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站在第一线,负全部责任。

就目前来看,只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入盒。未来在进一步推广监管沙盒试点时,应逐渐允许非持牌机构申请进入沙盒。初期可以要求非持牌机构与持牌机构合作,测试期间可以使用限制性牌照等监管工具。

监管层建立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详细的评估机制,明确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的“入盒”及“出盒”标准。企业在进入监管沙盒时,应主动提供监管科技的工具或效果评估方案,助力监管机构实现兼顾创新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并在准出(由监管机构审批是否推出市场)时,建议监管机构对其方案进行验收和评估。

设计监管沙盒时应同步提出消费者补偿机制。从目前监管沙盒机制的国际经验来看,英国澳大利亚都十分注重消费者保障机制。因为监管沙盒是一个缩小版的真实环境,不仅是在测试技术,更重要的是在测试市场需求和环境。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同步提出,这样一来,更能够增强消费者对处在监管沙盒测试期内的企业的信心,也能够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目前,由于金融科技试点并不遵此路径,因此暂不存在这一问题。但如果未来实施监管沙盒机制,那么消费者保护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关键话题。

退出机制应该涵盖一个监管和市场各方面主体全程进行动态互动的过程。监管还是紧密跟踪试点的项目,监管与被监管还是应该保持密切的联系。根据情况,由监管来确定实时退出——不成功的项目要及时退出;成功的项目可以颁发符合新业务特点的金融牌照,同时纳入正常的监管框架

给予适当的监管豁免,提高对创新业务的风险容忍度。监管沙盒重在制度创新,而非技术创新,有无监管豁免是实行监管沙盒机制的核心要点之一。目前试点工作的开展较为审慎,也要试点项目普遍技术先进、示范性较强,业务模式监管的创新和突破力度现阶段还不是很大。“监管沙盒”机制既要保持审慎,也要在推进过程中逐步提高和具备更多的包容性。只有允许一些业务和制度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行法规,才能更好推进金融创新。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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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丹冰:“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探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

[3]厉以宁:“谈金融创新”,载《金融信息参考》1997年第5期,转引自戚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

[4]李爱君主编:《金融创新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5]Holland,“R.C.Speculation on future innovation:Implications for monetary control”,Lexington:MA D.C.Heath and Company:In W.Silber(Ed.)Financial innovation,1975,pp.15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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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丹冰:“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探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

[8]刘丹冰:“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探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

[9]靳文辉:“法权理论视角下的金融科技及风险防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10]卓武扬、张小南:“金融创新、道德风险与法律责任”,载《管理世界》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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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张立先、李军红:“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框架研究”,载《东岳论丛》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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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张立先、李军红:“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框架研究”,载《东岳论丛》2011年第6期。

[31]宋海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英国金融监管的变革”,载《国际金融研究》200l年第5期。

[32]王忠生:“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湖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33]参见许多奇:“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载《法学》2004年第5期。

[34]王忠生:“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湖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35]余绍山、陈斌彬:“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转型及启示”,载《东南学术》2013年第3期。

[36]鲁篱、熊伟:“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之启示”,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7期。(www.xing528.com)

[37]余绍山、陈斌彬:“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转型及启示”,载《东南学术》2013年第3期。

[38]刘迎霜:“金融创新时代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趋向——次贷危机的启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39]刘迎霜:“论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制化——以宏观审慎监管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

[40]刘迎霜:“金融创新时代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趋向——次贷危机的启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41]傅穹、于永宁:“金融监管的变局与路径:以金融危机为背景的法律观察”,载《商事法论集》2010年第Z1期。

[42]傅穹、于永宁:“金融监管的变局与路径:以金融危机为背景的法律观察”,载《商事法论集》2010年第Z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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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教训与启示”,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52]卓武扬、张小南:“金融创新、道德风险与法律责任”,载《管理世界》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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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刘志云、刘盛:“金融科技法律规制的创新——监管沙盒的发展趋势及本土化思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64]刘志云、刘盛:“金融科技法律规制的创新——监管沙盒的发展趋势及本土化思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65]See FCA.The Principle for Businesses,https://www.fca.org.uk/about/principles-good-regulation,Last visittime:Dec.29th,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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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MAS Launches Sandbox Express for Faster Market Testing of Innovative Financial Services,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19/mas-launches-sandbox-express-for-faster-market-testing-of-innovative-financial-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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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山成英、赵大伟:“美国的监管沙盒实践及经验借鉴”,载《南方金融》2020年11月。

[76]李真、袁伟:“美国金融科技最新立法监管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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