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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金融危机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金融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国家管理机关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行为,均可能成为诱发或放任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因素。从国家金融监管视角来看,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监管失灵的可能性是引发系统性风险发生和扩散的重要因素。监管人员由于学习能力和专业水平有限,可能难以对金融创新及时作出反应,这就导致了金融监管人员存在一定的知识盲区。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多元化使得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趋势逐渐深化。

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金融危机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研究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内涵

1.金融创新的定义。创新这一概念最早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领域发生革命性变化,这一系列变化被称为金融创新。通常认为,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属于金融创新[1]

狭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创新,或者说是金融手段创新。而广义的金融创新,是指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通过改变金融体系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而赋予其新的功能的过程。广义的金融创新概念中,除金融工具创新之外,还包括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制度等创新。[2]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必须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3]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综上所述,本书主张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2.金融创新的分类。金融创新源于市场需求,关于金融创新的分类,学术界并无明确定义。熊彼特将金融创新分为五类:一是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二是国际市场的开拓;三是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新工具、新方式、新服务的出现;四是银行业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改进;五是金融机构的变革。[4]Holland根据管制的有无将其分为规避性创新和先验性创新。[5]Mason从创新是否受益角度将其分为真正创新和名义创新,真正创新是指使重要经济体受益的创新,而名义创新是指使华尔街受益的创新。[6]

刘丹冰根据政府在金融创新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将金融创新分为市场推动型金融创新和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7]她认为,市场推动型创新是微观金融主体遵循市场规律所进行的自主创新,其目的在于服务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此种创新结果往往形成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突破。在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中,政府是推动金融创新进程的主导力量,政府决定着金融创新的内容、方向、步骤和进度,左右着金融创新的总体过程。微观金融市场主体在金融创新中居于并不重要的地位,其自我创新需求受到抑制,对与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出台影响不大,因此,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中,法律制度往往先于金融创新。[8]

(二)金融创新、风险与监管之间的联动

1.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传导。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规避管制、增强市场流动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分散风险等作用,同时能缓解逆向选择问题。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金融创新也会引起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会最大限度挖掘社会闲散资金,以最快速度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货币金融高速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当金融创新过度,即风险释放过度、风险转化过度、风险过于集中,就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而导致经济崩溃

金融风险的放大看似与金融业微观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但实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金融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国家管理机关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行为,均可能成为诱发或放任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因素。

从金融消费者视角来看,首先,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主体和获取通道增加,传统金融的边界和金融信息的传递渠道依托金融科技创新得以拓展,金融的跨时空配置成为可能。这为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给金融消费者的不谨慎和非理性提供了空间。金融消费者的盲目自信和投机,对信息的盲目追随或选择性删减,以及为利益心存侥幸甚至铤而走险的行为方式,都构成了威胁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其次,价值金融创新背景下的普惠属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可得性,降低了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金融消费者数量增加,金融消费行为的示范效应和趋同效应容易引起金融市场的“羊群行为”和市场共振[9]。而消费者的这种行为反过来又给金融科技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现实中的客户资金挪用、“卷款跑路”、非法集资、虚假融资等现象均与此有关。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构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www.xing528.com)

从金融业经营主体及其行为视角来看,一方面,金融创新强化了数据和业务的多机构联通和传递,提高了传统金融业、新兴科技企业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之间的融合性和金融行业内部的关联性,使得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扩大了风险传播范围的同时更增加了风险传播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业的进入门槛,使得金融创新行业的经营者数量大幅上涨。

从国家金融监管视角来看,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监管失灵的可能性是引发系统性风险发生和扩散的重要因素。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认为,金融创新就是逃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的行为,政府管制阻碍金融机构从事既有的业务获得更多利益,限制其利用管制以外的获利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活动来逃避政府的管制[10]。金融创新的规避管制倾向使得新型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往往在监管的模糊地带,从而出现金融监管失灵的现象。金融创新引发的金融监管失灵主要体现为两大因素:一是金融监管的知识盲区,二是金融监管的协调不足。一方面,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会对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挑战。监管人员由于学习能力和专业水平有限,可能难以对金融创新及时作出反应,这就导致了金融监管人员存在一定的知识盲区。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多元化使得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趋势逐渐深化。而原有的多头监管格局意味着不同监管机构在面对这种交叉性的金融创新产品时需要进行协调和沟通,这对于机构间的协作同样提出挑战。

故而风险防范的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应将所有金融参与者及其行为一并纳入综合考虑。仅从国家监管层面探讨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而缺少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业经营者行动的关注,会导致系统性和周延性研究的不足。

2.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关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关系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米勒(Miller)在对金融创新的研究中发现监管和税收是金融创新的主要推动力。[11]规避型金融创新学派代表人物E.J.Kane(1984)认为金融创新就是逃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的行为,政府管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既有的业务获得更多利益,限制其利用管制以外的获利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活动来逃避政府的管制[12]

纵观人类的金融创新史,呈现出非常清晰的“钟摆效应”,即金融创新——市场波动——强化监管——放松监管——鼓励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个螺旋式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式。过度的金融创新往往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和大幅波动,甚至导致金融危机,于是促使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实施。而严格的金融监管必然会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成本,也可能使经济金融体系逐步丧失活力。此时如果要寻找新的增长点,必然会促使金融体系转向金融创新,然后放松监管。鼓励创新,才能迎来金融创新的活跃期。

每一次从金融创新到金融监管的“钟摆”摆动,往往以不同的形式加以表现。但将视野放到一个更长的周期来看,其有内在的金融运行规律。金融创新的初期,为鼓励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往往采取较为包容开放的态度。但当金融创新所蕴含的风险持续发酵并扩散时,出于保障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监管者需要在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之间进行取舍。若阶段性金融风险可能演化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将改变监管模式并修改监管规则,从而将衍生的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金融创新出于规避监管规则的需要往往进行再次创新,改变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导致原有的监管方式难以适应实践需求,这也进一步倒逼监管方式的改革。

因此,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总体上是一个互相推动、倒逼监管机构发展以及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发展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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