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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不由承包人完成,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体结构的概念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也是建设工程抵御自然灾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不由承包人完成,该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等10个分部工程。其中“主体结构”是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可由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等构成。主体结构的概念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也是建设工程抵御自然灾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对于除建筑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类型,主体结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例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中第6条明确规定:“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本规定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在建筑工程领域,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行业其他相关标准确定主体结构的概念;在除建筑工程外建设工程的其他领域,主体结构的内涵和外延需综合考虑工程的种类和内容、工程造价工程量、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相关行业规范确定。(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工程的核心和关键,主体结构部分质量合格是保证工程整体质量的基础,主体结构部分通常也是工程投入最多、施工技术难度最大的部分,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第三人施工,因此,本条对工程分包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其中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违反该禁止性规定除导致行政责任外,当事人还要承担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是承包人自行完成,由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可能导致无效,此时仍要根据民法典第793条所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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