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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立场:征税承包的背后不当行为及其阐述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征税承包原本是被清律所禁止的不法行为,是隐藏在自封投柜这一正当方式背后的不当行为。但是,在问及为何会出现抬垫现象时,若从知县当时所处的立场来看,则所有的例子都不能离开当时的“考成法”。因此,这是一种催促处理事件的制度。四川全省每年的正税总额只有6.8 万余两。在下一节中,将通过分析这类纠纷,以此为线索来看粮差、乡约与纳税人各自的行动,探究二者在抬垫现场所形成的具体关系。

官府立场:征税承包的背后不当行为及其阐述

征税承包原本是被清律所禁止的不法行为,是隐藏在自封投柜这一正当方式背后的不当行为。因其“隐藏”的性质,若要追溯巴县的抬垫现象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出现的,对这一历史经纬的考察将非常困难。例如在四川省芦山县,在康熙朝的均役法之后,里长在代纳了未纳的税粮后,便要收取原额与利息。从这一点来看,抬垫在很早之前便已经存在了。[12] 不过在卭崃县,毋宁说直到同治十二年(1873),为了避免征税不足的现象,才第一次创造出了抬垫的制度。[13] 而在巴县的地方志之中,则完全没有与抬垫相关的记载。

这样,说到抬垫现象从何时开始这一问题,只能说不同州县的情况各不相同。但是,在问及为何会出现抬垫现象时,若从知县当时所处的立场来看,则所有的例子都不能离开当时的“考成法”。[14]

所谓考成法是针对官僚而设,按照不同的案件而设定不同的处理期限,依据是否在期限内完成了对案件的处理,分别给予议叙(褒赏)与议处(惩戒、处分)。因此,这是一种催促处理事件的制度。据此,知县有完成全额征收赋税的义务,如果出现税收不足的情况,则会受到包括革职、降格等在内的严厉处分。[15] 如果通过抬垫,能够让粮差、乡约等将未纳的税额全都垫付完的话,知县就可以不再受到税额完纳的困扰,同时也能顺利地完成任期。可以说,正是这种可能性,经常成为知县倾向于导入“抬垫”的诱因。

因此,在知县自己的考虑中,大概已经将考成法与抬垫关联起来了。对于此点,周询在进入民国之后写的笔记《蜀海丛谈》中,回顾了至清末为止的四川省的典故与旧事。在其中,他写到:[16]

故地方官対于下忙撤柜之期,最宜斟酌。盖到期如不撤柜,自难依限解司,不免应受处分。然若撤柜过早,则被抬垫者多,又徒供粮差之利用而多贻民累矣。[17]

当时的知县,必须将情况放到天平的两端上进行衡量,一端是若不能达成征税义务会受到考成法处分的可能性,另一端则是因为抬垫而导致纳税人受到粮差与乡约过分压榨的可能性。因此,应该在何时结束自封投柜的纳税期限,并转入通过抬垫来垫付的阶段,这一点成为知县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知县若想确保考成法所要求的税收额,以此来规避处分,那么首先便要让粮差与乡约等能够顺利回收他们所垫付的金额。因此,知县大都会尽量地在回收时给予支援。[18] 事实上,同治四年(1865年)闰五月,巴县知县在下发给各甲乡约的堂谕中称:

情,本月初四日,沐恩堂谕各甲乡约,凡甲内有大粮户藐抗不纳者,指名呈禀。[19]

在此,知县甚至有点鼓励将“大粮户藐抗不纳者”诉讼至县。不过另一方面,知县也要防止因为粮差、乡约等通过抬垫而榨取过大的金额,因此而引起骚乱的情况发生。正如前文所阐明的,在抬垫的实施过程中,最需要考虑的便是开始垫付的时间问题。这一点也有其他例子,例如在同治三年(1864)的诉讼案件之中,巴县知县批示道:(www.xing528.com)

张薰山何致勒索银四十两,始允揭票。所禀如果属真,情殊可恶。[20]

在此批示中,知县指责节里一甲乡约张薰山要从纳税人手中强索四十两大金额的行为。从中便可以看出知县的态度,即一方面,在抬垫行为中,知县确实会积极地帮助粮差和乡约回收金钱;但另一方面,如果出现过度索取的情况,则会相反地抑制粮差与乡约,以求得在粮差、乡约与纳税人之间的平衡。在B.W.Reed 与史玉华二氏的研究中,各自介绍了巴县档案中的不同案件,其中有知县支持粮差收取利息的案件,[21] 也有相反地处罚粮差不当行为的案件。[22] 不过,从知县一侧出发应该如何理解呢?对于此点,本文将在下节中依据具体的诉讼案例进行讨论。

那么,抬垫现象到底是在什么时期开始成为问题的呢?恐怕是在清末军事危机的背景下,由于在正税(也被称税粮、地丁银)之外开始征收津贴、捐输等附加税,在征税总额开始激增的趋势[23] 中成为问题的。

众所周知,自清初以来,四川省的赋税担是极轻的。四川全省每年的正税(也被称税粮、地丁银)总额只有6.8 万余两。[24]乾隆末年,为了支付镇压白莲教动乱的费用,开始征收津贴银,使得赋税的额度加倍[25]。至咸丰末年,为了支付应对太平天国的军事费,开始征收捐输银。因此,在税额少的县,所征额增长了一到二倍,而在税额多的县,所征额甚至增加到了原额的六到七倍。[26]

在巴县,对一般的纳税人而言,虽然税粮本身的额度很少,但是实际要缴纳的总额却很多。例如在同治年间(1862—1874),需要缴纳的费用不仅包括正税、津贴、捐输的款项,还包括夫马(驿站经费)、三费(充当命案的验尸、逮捕犯人、解押犯人的费用)等款项。若加总起来,实际的缴纳额要达到正税额的七到九倍的数目。[27]

正因此,围绕着抬垫而来的纠纷也变得越发显著。即是说,在此之前,由于税赋负担轻微,即使在粮差、乡约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冲突,也不会太过醒目。但是随着税赋负担的加重,伴随着抬垫而来的纷争数量开始急剧增加。在下一节中,将通过分析这类纠纷,以此为线索来看粮差、乡约与纳税人各自的行动,探究二者在抬垫现场所形成的具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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