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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婚姻再婚种类及状况—社会变迁与法制演进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再婚分为很多种情况。在中国,已婚后导致单身的,大部分都是丧偶。不过不必对于再婚的婚姻状况过于悲观,研究表明,再婚人群在结婚前比初婚更慎重,他们大都是经过充分考虑进入婚姻的。据调查,大部分再婚人士对重组婚姻表示非常满意和较满意。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凸显,老年人再婚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男性独居老人因为生活的需求,再婚的需求高于女性独居老人。

宁波市婚姻再婚种类及状况—社会变迁与法制演进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再婚分为很多种情况。

(一)离异再婚和丧偶再婚

以再婚前的单身原因为标准,可以分为离异再婚和丧偶再婚。在中国,已婚后导致单身的,大部分都是丧偶。从历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也可以看出来,丧偶人数从来都高出离婚人数很多倍(三到五倍不等),当然,这二十年随着离婚率的增加,丧偶人数高出离婚人数的倍数也在下降,但依然无法改变这一根本特征。宁波情况与此相同。

丧偶的人数里,又以女性高出男性为特点。以2000年宁波市人口普查的数据为例,丧偶的女性有3843人,而丧偶的男性只有1139人。

(二)有孩子的再婚和没有孩子的再婚

根据国外的研究,那些带孩子的再婚者则更有可能再次离婚(MacDonald and DeMaris,1995)。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研究结论,没有孩子的再婚者离婚率与初婚者大致相同,而带孩子的再婚者有可能更高。正像社会学家安德鲁·彻林认为的那样,我们缺少对于继母、继父、继兄弟、继姐妹、继姨婶、继叔伯、继姑表兄弟姐妹和继祖父母的令人满意的名称。至少,这些都是令人尴尬的名称,它们也代表了难以确定的亲戚关系。

不过不必对于再婚的婚姻状况过于悲观,研究表明,再婚人群在结婚前比初婚更慎重,他们大都是经过充分考虑进入婚姻的。如果是有孩子的人,再婚择偶的第一考虑往往是“能否与孩子处好”。据调查,大部分再婚人士对重组婚姻表示非常满意和较满意。另外需要提一点的是,再婚人士结婚前“试婚”比例也高于未婚者。[44]

(三)老人再婚问题

老人再婚比年轻人和中年人更难。传统观念认为恋爱结婚是年轻人的事情,带着孩子的中年人再婚多数是为了抚养孩子,也能得到社会的理解,而老年人的再婚作为主要的再婚群体却面临很多不理解,首当其冲的就是自己的子女。从学者的调查可以看到,反对父母再婚的子女为数不少,有的是怕父母找伴后失去了财产继承权,有的是怕找伴后组成新的家庭就不能像以前一样一心一意给自己带孩子料理家务,也有的是担心找伴后老人受后老伴或其子女的气等等各种原因。[45]除了子女的反对,老年人自身在几十年生活中各自形成的生活习惯已经很难改变,想再找一个性格、兴趣完全一致的配偶可能比年轻人和中年人更不容易,与新老伴的磨合也更加困难。

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凸显,老年人再婚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男性独居老人因为生活的需求,再婚的需求高于女性独居老人。因为种种原因,目前出现了很多单身老年人采用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即双方不进行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时而两人相处时而分开照顾各自原有的家庭,以此来实现晚年的相互照料,类似于摩梭族人“走婚式”婚姻。具体类型有不婚而居、搭伴养老、周末夫妻、老年试婚等。[46]

【注释】

[1]《浙江大学开婚前守贞培训课 呼吁拒绝婚前性行为》,《今日早报》2008年4月11日。

[2]有关学者曾对性行为的调查研究进行了很专业的程序设置,2000年至2006年做了两次大规模的调查,数据(全国平均数据)可以参考:从20~60岁的中国人的总体上来看,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从2000年的38.9%增加到2006年的 43.5%,每年平均增长4.8%。

[3]参见《中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近八成人认可婚前性行为》,新华网2007年6月11日。

[4]许传新、王平:《试论“试婚”产生的社会机制》,《青年研究》2002年第3期。

[5]参见陈功《家庭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6]李倩:《走进真实的再婚家庭——再婚家庭生活现状及婚姻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2010年硕士论文,第16页。

[7]参见[美]詹姆斯·汉斯林《社会学入门——一种现实分析方法》,林聚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页。

[8]参见[美]大卫·诺克斯、卡洛琳·沙赫特《情爱关系中的选择——婚姻家庭社会学入门》(第9版),金梓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9]参见李银河《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10]参见《中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近八人认可婚前性行为》,新华网2007年6月11日。

[11]“油腻”一词来源于2017年冯唐的一篇文章《如何避免成为一个油腻的中年猥琐男》,其中油腻的意思是一些让人看着讨厌不招人喜欢的特质,后来引申为油腔滑调,世故圆滑,丧失美好憧憬的中年人。

[12]参见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7页。

[13]参见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14]参见[美]詹姆斯·汉斯林《社会学入门——一种现实分析方法》,林聚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9页。

[15]参见[美]詹姆斯·汉斯林《社会入门——一种现实分析方法》,林聚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9页。

[16]转引自青木编:《透视中国家庭》,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17]《“互租”回家竟遭双方父母逼婚》,载《东南商报》2012年2月2日A5版。

[18]转引自卢淑华、文国峰:《婚姻质量的模型研究》,《妇女研究论丛》1999年第2期。(www.xing528.com)

[19]转引自郭霞等:《婚姻质量的研究现状》,《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8年第7期。

[20]参见徐安琪、叶文振《婚姻质量:度量指标及其影响因素》,《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21]② 参见吕小宝《婚前教育制度浅议》,《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5期。

[22]资料来源海曙区工会官方网站。

[23]参见程灶火、林晓虹等《中国人的婚姻质量状况》,《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5年第3期。

[24]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5]参见易松国《影响城市婚姻质量的因素分析——根据武汉千户问卷调查》,《人口研究》1997年第5期。

[26]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27]刘汶蓉:《她推动了中国离婚率统计方法的修正——专访徐安琪研究员》,《社会经济问题专报》2005年1月25日。

[28]刘汶蓉:《她推动了中国离婚率统计方法的修正——专访徐安琪研究员》,《社会经济问题专报》2005年1月25日。

[29]数据来源于维基百科。

[30]宁波统计年鉴中的离婚对数是否准备包括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数据尚未可知,但根据新闻报道,宁波市于2013年建立了公民离婚信息通报制度,虽然笔者在北大法宝中一直未查到该制度的文件,但若确实如此,2013年以后的数据应该更为准确。参见《宁波首建公民离婚信息通报制》,《人民政坛》2013年第6期。

[31]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32]参见周影《离婚案件调查与分析——以鄞州法院2008—2010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样本》,《宁波审判研究》,2010年第8期。

[33]参见《高考后父母离婚率激增》,《少年儿童研究》,2012年第15期。

[34]根据由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国民政统计年鉴 2010》提供的相关资料计算。

[35]2010年10月9日,宁波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从即日起,宁波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宁波只能新购一套住房;非宁波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在宁波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宁波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对于无法提供在宁波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宁波户籍居民,将暂停在宁波购房

[36][美]威廉·J·古德:《家庭》,魏章玲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

[37]该数据来源于田岚:《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离婚率与离婚方式探析》,《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康娜:《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38]参见周影《离婚案件调查与分析——以鄞州法院2008—2010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样本》,《宁波审判研究》2010年第8期。

[39]《宁波府志·烈女编》,清道光26年刻本,第2167~2332页。

[40]参见宁波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编《宁波市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下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900—908页。

[41][美]大卫·诺克斯、卡洛琳·沙赫特:《情爱关系中的选择——婚姻家庭社会学入门》(第9版)著,金梓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0页。

[42]参见宁波人口普查办公室编《宁波市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机汇总)》(下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900~908页。

[43]参见 [美]詹姆斯·汉斯林《社会学入门——一种现实分析方法》,林聚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5页。

[44]参见李倩《走进真实的再婚家庭——再婚家庭生活现状及婚姻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2010年硕士论文,第16页。

[45]参见吕荣斌《对老年再婚问题的理论探讨》,《学术交流》1994年第4期。

[46]参见王晓丹《老年人再婚问题的研究——关于“走婚”问题的思考》,河北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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