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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所载的春秋诸侯“爵命”体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春秋时代诸侯国间日益频密的交往中,确定诸侯国法律地位高低的制度,一般按照诸侯所拥有的爵位等级的高低来区分,即在传统经典中提到的“爵命”。封建的诸侯,分公、侯、伯、子、男五种,共三等:公为第一等,九命。侯、伯为第二等,七命。而第三等诸侯的子、男,其卿为再命,与一、二等诸侯的大夫同等。子、男诸侯的士无命。因此,比较审慎的观点,当是在没有十分过硬的证据时,尚不可否认周代,尤其是春秋时代爵命制度的存在。

文献所载的春秋诸侯“爵命”体制

春秋时代诸侯国间日益频密的交往中,确定诸侯国法律地位高低的制度,一般按照诸侯所拥有的爵位等级的高低来区分,即在传统经典中提到的“爵命”。“爵命”由两部分组成,“爵”就是爵位,指贵族的爵位等级;“命”指任命,指爵位的任命来源。周代的爵制情况究竟如何,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独文献上的记载多有出入,出土金石材料与文献冲突之处也不少。但从总体上看,说“爵命”是周代通行的贵族爵制,则并没有多大的问题,尽管《礼记》、《周礼》、《孟子》等先秦文献中较系统地提到周代爵制的文字在细节上有所冲突,其内容有的简略,有的概指,有的含糊其辞,有的是推想之语,而且大多是后人追记,但从近年结合文献记载与金石考古的研究成果看,完全否认周代存在爵制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3]在此姑且将先秦典籍中谈论爵命制度最详细的《周礼·春官宗伯·典命》中的一段文字引出,以观其详:

典命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

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

凡诸侯之适子誓於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

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4]

按照这种说法,诸侯分为五等,诸侯下的臣僚也分五等,一共十个等级,由中央政府分别授予自九命到无命的阶衔。概括起来,可作下表是观:

表1-1 《周礼·春官宗伯·典命》所载周代爵命制度

续表

可见,《周礼》所描绘的爵命体制,分为封建的诸侯和附属的臣僚两大体系。

封建的诸侯,分公、侯、伯、子、男五种,共三等:公为第一等,九命。侯、伯为第二等,七命。子、男为第三等,五命。

附属的臣僚,分公、[5]卿、大夫、士四种,按照所服侍的君主等阶不同,各有各自的等阶。王室三公为八命,王室之卿为六命,王室大夫为四命。作为地方诸侯的公、侯、伯不设天子级别的三公,但“公”级别的诸侯,可以在其臣僚中设立“孤卿”作为最高的卿,[6]与王室大夫一样是四命,“侯、伯”这第二等的诸侯,不设“孤卿”,[7]而设卿、大夫、士三种。这样,公、侯、伯前两等诸侯的臣僚就有孤卿、卿、大夫、士四级,其中孤卿为四命,卿为三命,大夫为再命(二命),士为一命。而第三等诸侯的子、男,其卿为再命,与一、二等诸侯的大夫同等。其大夫为一命,与一、二等诸侯的士同等。子、男诸侯的士无命。

当然,经过现代史学家的考据和考古的结论,对于周代究竟是否存在这样一种规整的爵制,曾占主流的观点是否定和怀疑的。[8]不过,近年学界的研究成果表明,春秋时代确实继承了西周时代的法律传统,有一套完整的爵命制度,这一点并不能被完全否认。[9]主要的证据,是密布于《左传》和《国语》中关于当时爵命制度的大量记载:

《春秋左传正义》中的证例有:

鲁隐公元年蔑之盟,言及邾克爵命事: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10]

鲁庄公二十七年,天王赐齐桓公为侯伯:

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且请伐卫,以其立子颓也。[11](www.xing528.com)

鲁文公元年,文公即位,天王赐命以彰明其合法性:

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12]

鲁成公八年,天子赐命鲁成公,这是当时天王赐命迟延的例子: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13]

鲁成公二年,鲁成公会晋师于上鄍,赐晋将佐命服:

秋,七月,晋师及齐国佐盟于爰娄,使齐人归我汶阳之田。公会晋师于上鄍,赐三帅先路三命之服,司马、司空、舆帅、候正、亚旅,皆受一命之服。[14]

鲁襄公十九年,鲁襄公享晋六卿将佐于蒲圃,赐之命服:

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军尉、司马、司空、舆尉、候奄皆受一命之服。[15]

鲁昭公三年,游吉如晋送少姜葬,言及送葬礼制及爵命制度:

三年,春,王正月,郑游吉如晋,送少姜之葬。梁丙与张趯见之。梁丙曰:“甚矣哉!子之为此来也。”子大叔曰:“将得已乎?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足以昭礼、命事、谋阙而已,无加命矣。今嬖宠之丧,不敢择位,而数於守适,唯惧获戾,岂敢惮烦?少姜有宠而死,齐必继室。今兹吾又将来贺,不唯此行也。”[16]

《国语》中的记载,略举例几则以证之:

《晋语四》记秦穆公宴重耳事,言及此宴使用诸侯相见之礼及诸侯命服制:

明日宴,秦伯赋《采菽》,子余使公子降拜。秦伯降辞。子余曰:“君以天子之命服命重耳,重耳敢有志,敢不降拜?”[17]

《周语上》记襄王赐命晋惠公晋文公事:

襄王使邵公过及内史过赐晋惠公命,吕甥、郤芮相晋侯不敬,晋侯执玉卑,拜不稽首。

……

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馈九牢,设庭燎。及期命于武宫,设桑主,布几筵,太宰莅之,晋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内史赞之,三命而后即冕服。既毕,宾、飨、赠、饯如公命侯伯之礼,而加之以宴好。[18]

以上诸例,都可以证实当时确实存在爵命制度,且《周礼》所言不同爵级间诸侯贵族的高下等阶,在《左传》、《国语》等文献中都可找到对应之处。因此,比较审慎的观点,当是在没有十分过硬的证据时,尚不可否认周代,尤其是春秋时代爵命制度的存在。当然,当时的爵命制度是否完全就是《周礼》等典籍所描述的那种情况,则也不可妄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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