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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命体制对春秋时代的诸侯交往的影响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春秋时代的诸侯交往活动,特别是春秋前期的诸侯交往,确实是受到当时的爵命制度深刻影响的。此次会议的议题是齐国主持斡旋宋、卫两国间的纠纷。从本次会盟的经文记载看,在春秋初年,爵命体制对列国的会盟活动还起着严格的规范作用。可见,在春秋初年,诸侯相会的位列次序,与宗法礼制、爵命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

爵命体制对春秋时代的诸侯交往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时代的诸侯交往活动,特别是春秋前期的诸侯交往,确实是受到当时的爵命制度深刻影响的。

依照《春秋左传正义》这个基本文献材料,笔者经过粗略的统计,春秋诸侯国间的会盟活动,共数约在230次,会盟以外的交战、朝聘、吊问活动更是多到不可胜数。在这些诸侯国间的交往中,可以明显看到当时诸侯爵命制度对列国法律地位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春秋时代这二百多年的历史中,列国的法律地位等阶,经历了从以爵命为确定依据到以实力和利益为确定依据的变化过程。

关于此点,可先以春秋前期几次规模较大、参与列国较多、影响较深远的事件为例进行观察。

例1:隐八年瓦屋之盟。关于此次盟会,依《春秋左传正义》,隐公八年《经》曰: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19]

根据这个记载,此次盟会的顺序是:宋、齐、卫。此次会议的议题是齐国主持斡旋宋、卫两国间的纠纷。齐国是此次会议的召集国和主持方,本应当在排序上排首位。但宋国是公爵,齐国、卫国都是侯爵,本次会盟,各国的外交代表都是国君,因此便以国君的爵位排序:宋在前,齐、卫在后。

杜预注《经》曰:

齐侯尊宋,使主会,故宋公序齐上。[20]

孔颖达疏《经》曰:

《春秋》之例,国以大小为序。《外传·郑语》云:“齐庄、僖於是乎小伯。”此齐侯即僖公也。此盟平宋、卫也。齐为会主,则齐宜在上。今宋在齐上,故特解之,由宋敬齐侯与卫先遇,故齐侯尊宋使为会主。[21]

孔颖达解释说“《春秋》之例,国以大小为序”,这当不甚确切,因为春秋时代列国会盟的次序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本次会盟的经文记载看,在春秋初年,爵命体制对列国的会盟活动还起着严格的规范作用。

例2:隐十一年滕、薛两国朝鲁争长事。鲁隐公十一年,鲁国相邻的两个小国薛、滕来朝鲁国,由于两国当时都是侯爵,无法确定谁先谁后,便在朝会次序上发生了争议。《春秋左传正义》,隐公十一年《传》曰:

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公使羽父请於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愿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22]

杜预注曰:

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盟载书皆先同姓。[23]

薛侯主张“我先封”,是指本国受封比滕国早。而滕侯主张“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认为自己做周的卜正官,是周的同姓国,与鲁国同姓,而薛不是姬姓诸侯国,所以认为“我不可以后之”。鲁国根据“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法则,确定在爵位相同的情况下,在鲁国国内的朝聘,比照周室盟会的惯例,按照“宾从主礼”和“与主盟国同姓者优先,异姓者为后”的法则排序,让滕侯排在了薛侯前面。同时又向薛侯表示:“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明确表示若自己朝薛时,自不会与薛同姓的任姓国家在顺序上争先。

可见,在春秋初年,诸侯相会的位列次序,与宗法礼制、爵命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www.xing528.com)

例3:践土之盟中的诸侯国排序。僖公二十八年《经》:

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24]

这次会盟,经文记载的顺序是:晋、齐、宋、鲁、蔡、郑、卫、莒。

在此次会盟中,晋、齐都是王室册封的侯伯,大略相当于周礼中所言的级别最高的“九命上公”、“九命作伯”,所以序于诸侯之上。关于侯伯,以晋文公受册封为例:

丁未,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己酉,王享醴,命晋侯宥。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受策以出,出入三觐。[25]

在这次册命中,晋文公从侯爵上升到“侯伯”的地位,成为诸侯之伯,正式拥有王室授予的征伐诸侯、协和列国的特权。按《左传》上的说法,齐国也有这种特权。因此,在春秋之世,侯伯国家(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霸主国家)多序于其他国家之上。

宋是公爵,在诸侯中爵位较高,列于作为诸侯之长的“侯伯”之下,但位居其他侯爵国家之上。鲁、蔡是侯爵,列在宋之下。郑是伯爵,序于鲁、蔡之下。卫国本是侯爵,先世甚至曾做过“侯伯”,但一者入春秋后国势日衰,二者践土盟会时卫国正处于内乱中,参加盟会的卫国代表不是君主(卫成公出奔,不在本国),而是尚未受王室册命承认的卫国摄政叔武(卫成公的弟弟),所以称子,与莒同列。

但是,此次盟会的序列,《左传》中还有不同于此处的记载,在春秋晚期的鲁定公四年,诸侯会于召陵,《左传》记载卫国使节祝佗为卫国争取先歃权时的发言时提到:

祝佗私於苌弘曰:“……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藏在周府,可覆视也。”[26]

这里的顺序与前述春秋经上记载的顺序完全不同,即:晋、鲁、卫、蔡、郑、齐、宋、莒。据说这是“载在盟府”的盟约文本上的顺序,其真实性自无可怀疑。但这个顺序就完全乱掉了:晋、鲁、卫、蔡,原先受封时都是侯爵,郑是伯爵,反而放在齐国(侯爵)前面,宋是公爵,却放在齐的后面、莒的前面。

关于这个问题,孔颖达在僖公二十八年践土之盟经文的疏解中解释:

正义曰:传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而不书子虎,知子虎临盟不与歃。定四年传称践土之盟:“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其次与会不同者,会之班次以国大小为序,及其盟也,王臣临之,异姓为后,故载书之次与会异也。定四年召陵之会,传称“祝佗言於苌弘曰:‘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苌弘说,告刘子,乃长卫侯於盟。”如彼传文,则践土、召陵二盟,卫皆先蔡。而经书诸国之序,二会皆蔡在卫先者,《释例》曰:“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故践土载书,齐、宋虽大,降於郑、卫。斥周而言,止谓王官之宰临盟者也。其馀杂盟,未必皆然,践土、召陵二会,蔡在卫上,时国次也。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27]

也就是说,践土之盟中列国会晤时有一个顺序,而最后签订盟约时的签字则是另一个顺序。列国会晤,以国大小为序,签盟时,由于此次会盟,王室、重臣、王子亲临盟会现场主持盟会,属于“周之宗盟”,为了表示尊王,便将周室的宗亲同姓国放在前面,异姓国放在后面。

那么,在践土盟约的签盟顺序中,周的同姓国是晋、鲁、卫、蔡、郑,其中晋是新册封的侯伯,序第一,鲁、卫、蔡都是侯国,序在晋后,郑国爵伯,序在鲁、卫、蔡之后。这个排序是没有问题的。而周的异姓国中,齐是作为诸侯之长的“侯伯”,与晋相同,所以序第一,宋爵为公,序在齐后,莒爵为子,序在最后。

结论就是:在春秋前期的列国交往中,无论哪种排序,都是依照各国的爵命等级排列的,这是春秋前期诸侯交往中的一般法律规范,也是符合周代礼制“定贵贱、别亲疏”的基本精神的。具体的规则,则经历了从“序国以爵位”到“序国以大小”的变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异姓相交,同姓居前”等法则,终春秋之世,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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