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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反悔的证据运用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可为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撤回后的证据规则提供借鉴。因此,从诉讼基本原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的行为不作为其后不利的刑事指控的定罪证据。其次,在关联的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撤回认罪指控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印证性的证据使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反悔的证据运用研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悔认罪证据规则应排除作为未来对其不利指控的证据

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必须包含认罪的可撤回证据规则。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对认罪反悔和撤回的证据规则没有任何如何应用的规定,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规则还远不成熟。譬如,被撤回的有罪答辩或者已经被撤回的认罪具状书是否可以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后续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使用?在美国律师协会的刑事司法准则《认罪答辩准则》中就规定,被告人在任何答辩相关程序作出的陈述,以及检察官就促成有罪答辩进行协商的内容,不得在任何刑事、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使用;被告人经律师见证可在追究其伪证或虚假陈述责任的刑事诉讼中使用;如果作为同一答辩或辩诉协商作出的证据使用,为公平起见应当一并考虑其他陈述。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可为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撤回后的证据规则提供借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认罪的自愿性和明知性,同时也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和认罪反悔、撤回认罪的绝对权利。但是,对于认罪后撤回认罪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利的指控证据,笔者认为从诉讼权利保护的基本原理的角度看,被告人在诉讼中对于主观性的认知行为具有绝对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伤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否定认罪被作为对被告人的不利指控,那么就会影响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认罪自由与否的绝对性支配的诉权,并导致指控或者审判的偏见。特别是,对于侦查阶段的认罪否认或者撤回认罪,无论是否具有事实和证据基础,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对其指控的不利证据,包括不因认罪撤回承担量刑上的不利后果。在侦查阶段,证据的固定和整合还存在过程,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很初步,认罪反悔是侦查活动中诉讼形态尚未固化状态下的不确定的行为表现,因此不能作为不利的证据使用。因此,从诉讼基本原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的行为不作为其后不利的刑事指控的定罪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认罪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反悔的证据一般应当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程序上的任何规则都会有各种例外,否则就无法规范普遍性之外的特殊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反悔的证据规则法庭应用之例外同样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反悔和撤回的例外性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认罪撤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庭上作为量刑证据使用。在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撤回如果仅仅是拖延诉讼时间,或者是基于其他诉讼博弈作出的非理性的撤回答辩,该撤回和反悔在其后的审判量刑证据中就可以使用,作为对其量刑的不利的证据应用。

其次,在关联的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撤回认罪指控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印证性的证据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撤回的证据的限制性使用,一般限制的范围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审判中使用,而对于案件之外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被告人的指控具有价值的时候,虽然是传闻证据,但是同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并不要求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价值。

最后,在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的撤回可以在其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中使用,无论是对其有利还是不利。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是否赔偿,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的证据如果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无罪,则该项认罪撤回及其无罪的判决本身就具有证据法上的证明力,对于免除或者降低其民事赔偿具有直接的证据价值。对于认罪撤回或者反悔最终被判处有罪,由此带来的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撤回的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度就会减弱,但是并不能完全排除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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