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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反悔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31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具结书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名。因此,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具结书之后,极少表示撤回认罪具结书。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的程序性规定,至少应当包括律师在场。

刑事速裁程序: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反悔

(一)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趋于稳定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侦查阶段已经结束。被告人在该阶断如果不认罪,该案件就不会进入刑事速裁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在该阶段初期或者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那么该案件就会进入速裁程序。根据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31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具结书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名。侦查阶段持续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即便是轻微刑事案件有些案件也达数月之久,这就使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和调查的行为的性质有比较多的思考时间,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开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特别是在对量刑结果可接受的情况下,其认罪本身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都在增强。因此,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具结书之后,极少表示撤回认罪具结书。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犯罪嫌疑人的心态不断变化,并不意味着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反悔和需要撤回具结书。甚至在有些认罪认罚的不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同样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悔认罪。对于这些少数例外的情况的处理,就需要建立配套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撤回的程序性机制。

(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的程序性机制

虽然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反悔要求撤回认罪的,具结书失效,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的程序性规定,至少应当包括律师在场。认罪具结书签署的时候,律师在场,而认罪具结书撤回失效的时候,律师不能缺席这样的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撤回认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相比侦查阶段的认罪撤回更具有挑战性和压力,因此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在主张撤回认罪之前没有得到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建议,犯罪嫌疑人的反悔和撤回必然会给后面的审判带来严重的后果。在起诉之前提出的撤回认罪,是否要给出理由,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否需要检察机关的审批?目前撤回的相关法律规定,似乎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撤回,具结书即时失效。虽然这样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行使自愿认罪的权利有利,但是这权利是否会被滥用,此前的认罪的司法资源是否被消解掉,都需要考虑。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签署认罪具结书的,如果反悔并申请撤回,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撤回的理由,检察院在审查同意后再决定是否同意撤回。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认罪具结书,不影响法院审理和法院裁判同意其撤回起诉书的可能性。这样既给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具结书的空间,同时又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诉讼程序被随意打断,影响正常的审查起诉的进程。

(三)速裁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的认罪反悔(www.xing528.com)

1.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认罪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审判阶段被告人是否可以就此前审前程序中的认罪反悔与撤回。理论上,审判阶段已经是诉讼的最后阶段,被告人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辩护律师的法律咨询等,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已经有深思熟虑的思考。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否认自己的认罪,就意味着对审前程序中的认罪相关诉讼活动的全面否定。审前认罪在审判阶段被否定,同时是对审前的大量诉讼主体活动的基本成果的否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即将或者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因此,在判决前反悔认罪,必须具有比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反悔撤回程序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当然,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能不需要经过审前程序,但是由于认罪是对法官的认罪,这种认罪对被告人的约束力也比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认罪更加慎重,也更加不容易反悔。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的认罪是对裁判官的认罪,通过认罪悔罪来达到获得法官量刑宽宥的机会。因此,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的反悔撤回认罪的比例将极少见。虽然是极少,但是仍然不排除有在审判阶段认罪反悔的被告人,对于这类被告人的认罪反悔和撤回的审查必须严格实行实质性审查,即审查认罪反悔和撤回认罪是否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审判阶段的认罪撤回不应当是绝对无条件的,如果认罪被撤回而被最终定罪,被告人将承担更加不利的裁判后果。

2.审判阶段认罪反悔和撤回的程序性机制

国外有关认罪撤回如果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再主张撤回认罪就会遭到法官的拒绝,认罪程序不会继续回转,法官将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重新衡量控辩协商的量刑。根据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53条的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结合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48条的规定,对于速裁程序审判阶段中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处理。由此可以看出,速裁程序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案件的审理因被告人反悔而重新启动新的程序。这种由于被告人认罪反悔直接转换程序的做法,虽然看起来维护被告人的绝对诉讼权利,但是这种认罪反悔后的无条件的程序转换的立法机制有待商榷。如果被告人的认罪反悔仅仅是投机性或者策略性的反悔,为了拖延诉讼时间等,这种毫无根据的否认指控,法庭不应当纵容这种诉讼投机行为。因此,在审判阶段的认罪反悔或者撤回,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提出认罪反悔,否认指控事实后休庭,重新组织认罪反悔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听证程序,由控辩双方对认罪反悔的基础事实和根据进行辩论和听证。如果听证后法官认为被告人撤回认罪,否认指控的事实具有坚实的基础,就可以宣布转换程序;但是如果听证后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认罪不具有撤回的基本事由或条件,应当驳回被告人的认罪撤回申请,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并作出符合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裁判,但是被告人的认罪在量刑上的宽宥将会被削弱,被告人因撤回认罪不当将在量刑上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种程序性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被告人利用程序转化进行诉讼的投机来达到不当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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