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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保管范围及信息化管理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是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人与管档案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的。任免权限改变了,人事档案的保管也随之改变,做到人档统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爱国人士的档案,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保管。(三)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党中央、国务院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保存。员工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人事档案保管范围及信息化管理研究

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是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人与管档案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的。合理划分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在实处的举措,有利于人事档案的科学保管和转递、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是与干部的任免权限相一致的,干部由哪一级任免,工人由哪一级招收,档案就由哪一级管理。任免权限改变了,人事档案的保管也随之改变,做到人档统一。如果两者脱节,组织上一旦要了解该人的情况,会因找不到相应的档案而影响对其了解和使用。该归档和补充的档案材料,不能及时归档和补充。如若保管范围混乱,某些人事档案部门积压人事档案,不仅不能发挥作用,时间一久,甚至可能成为无头档案。

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依据有关规定综合如下。

(一)在职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

在职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人员的管理范围相一致。人事档案的正本,由主管该人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人事档案的副本,由主管或协管该人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非主要协管和监管的单位,不保管人事档案的正、副本,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保存近期填的履历表,简历表的重份或摘要登记表、卡片,该员一调走即可销毁。军队和地方互兼职务的干部,主要职务在军队的,档案由部队的政治部保管;主要职务在地方的,档案由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爱国人士的档案,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保管。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学生档案由学校的学生工作部门或人事部门保管。

(二)离休、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是中共党员的,其人事档案由中央组织部(或人事部)保管;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由中央统战部保管;其他人员的档案,由该人的管理部门保管;工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机构保管。

军队高级干部的档案,由总政治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各大单位或军、师级单位保管。

(三)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党中央、国务院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保存。(www.xing528.com)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限期,定期移交同级档案馆保存。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移交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军队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牺牲、病故的排职以上干部的档案材料,交解放军档案馆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牺牲、病故和其他原因死亡的正师职以上干部的档案,交总政治部档案馆保管;副师职以下干部的档案,按隶属关系分别交由各大单位档案馆保管。

企业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5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四)辞职、退职、开除公职及受刑事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

员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已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至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员工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已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员工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主管该人员的部门保管或政府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员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等,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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