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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及计算规则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典》在其第194条对时效中止作出了规定。(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这就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自消除之日起顺延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甲认为乙对其提起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及计算规则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也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应当设有中止制度,以求衡平。我国《民法典》在其第194条对时效中止作出了规定。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如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

2.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www.xing528.com)

包括法定事由在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和在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而延续至最后6个月内两种情况,因为此时发生中止事由,可能会导致权利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行使权利,而中止事由在最后6个月之前的期间发生并且未延续至最后6个月的,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去行使权利。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4条第2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就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自消除之日起顺延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即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剩余期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

案例

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为了偿还所负的赌债,未经乙同意,甲谎称该房屋为己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乙很快得知此事,但因孩子年幼,乙未理会此事。5年后甲、乙离婚,乙立即诉请甲就其5年前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认为乙对其提起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法院认为,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致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侵害了乙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侵害自己权利之日起计算;但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存在客观障碍,构成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直到甲乙离婚之日该客观障碍才消除,继续计算时效期间6个月。因此,乙对甲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超过时效期间。甲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乙的损失,离婚时乙请求甲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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