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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评比以国际认可期刊为依据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那里的大部分时间,特别是杰出奖评选审查的时候,跟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召集人一起讨论,才发现主要的评比依据是国际期刊的认可程度——你有多少文章是发表在国际认可的期刊上头,排名如何如何。其实作为一个法学召集人,你可以极力地去讲,法学在这一点上和其他社会科学应该是不一样的,因为如何如何。最近大陆的文章里也会常常引用德国学者讲的一句话,“法律修掉一个条文,法学院图书馆可能清空一整个书架”。

浙大法律评论:评比以国际认可期刊为依据

在开始写文章投稿、合作撰书的时候,我慢慢地感受到了一些问题。在讨论一些议题,学者之间沟通的时候,我们其实没有办法很深入地彼此说服,常常陷入一些循环论证,甲说、乙说、丙说都差不多。我们有时候找一些比较法作为研究的基础,比如选择欧盟的一些判决,但好像也没有一个非常完整的比较法研究作基础。

这样的困境,到后来特别在有些场合——比如和一些其他领域的学者一起去审查文章的时候——我的感受就特别强烈。那时候在台湾“中研院”有个非常好的、受肯定的期刊,叫《欧美研究》,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期刊,所以我必须和社会科学家一起去看这些不同门类的文章。当我们偶尔审查到法学文章的时候,有机会听到不同门类的学者怎么看我们法学者的作品。我第一次听到,他们会觉得在方法论上是不够扎实的。他们往往会有评语说,你只是把资料堆砌起来,说了很多法院的判决来写一个劳动争议的问题,但如何可以导出来这样那样的结论?当时我陷入了一个新的焦虑,原来法学并没有受到很大的肯定。

再后来,我还有一个机会进行学科整合的工作,权力其实还蛮大的:我们每年发一些补助让年轻学者来申请,也去评鉴期刊,给一些杰出奖评选。在那里的大部分时间,特别是杰出奖评选审查的时候,跟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召集人一起讨论,才发现主要的评比依据是国际期刊的认可程度——你有多少文章是发表在国际认可的期刊上头,排名如何如何。其实作为一个法学召集人,你可以极力地去讲,法学在这一点上和其他社会科学应该是不一样的,因为如何如何。大家都知道这些理由,可对于这些,他们是不太能够接受的。所以慢慢地我开始思考,是不是我们的研究方向有一点问题?最近大陆的文章里也会常常引用德国学者讲的一句话,“法律修掉一个条文,法学院图书馆可能清空一整个书架”。意思是,我们做法律解释的工作时,花了很多时间去争辩去讨论概念、性质,可是其实随着法条的改变,一个很简单的法条的修改就让你前面的讨论都不见了。这几乎让我午夜梦回,惊出一身冷汗。

我回头想,事实就是这个样子。比方讲,在我去德国读书的那段时间,我记得在读刑法的时候,刑法老师曾经情绪非常激昂地批评另外一个刑法老师,他们在两个学派之间争论,一个叫final(目的论),一个叫causal(原因论)。我回头问一些刑法学者这两派现在谁赢谁输,他们连听都没听过,已经没有人在谈这个。换句话说,你所谓的了不起的理论、学说、发现,其实它是跟着法条走的,它背后所谓的知识含量在别人眼里只是一堆资料。(www.xing528.com)

我有时候会想,法学学者在交流的时候,常常会谦虚地说:“谈不上法学家,我只是一个法匠。”可能在其他人看起来,法学者全部都是法匠。其实老师教学生只是在训练他们做一个好的法官、一个好的律师……我们只是教师,好像真的没有办法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帮助人类去了解世界、发现一点点真理,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又有别人发现更多的真理,让人们越来越了解世界。在那里,我们知道有哪些科学家、在哪位手里作了什么贡献。但是法律不是这样一种学问,我们某段时间所争论的事情可能一点都没有改变这个世界。

我又想起一个故事,有一段时间我在一个反垄断机构工作,其中有一位王志刚先生,他是位经济学家,另外还有一些法学家和其他学科的人。他突然有一天和我说:“在经济学界,两个经济学家有三个意见,我以为法学者要好得多,法律应该是怎么样的,答案就出来了。没想到跟你们法学者共事以后,右边坐了个廖××,左边坐了个黄××,廖××持甲说,黄××一定持乙说,从来没有相同过。”我说:“在很小的机会里,你们经济学的那个甲说、乙说还可能得到印证,证明甲说是错的,乙说是对的。可是法学中的甲说、乙说,永远没有可能得到印证哪个是对的。法学者都是跟着一个应然的法律规范,然后去解释它应该有什么样的含义,它的规则应该怎么运作,基本上我们只有通说、少数说,没有谁对或错,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印证。”这让我越来越感受到,法学这个学问是蛮特殊的,对我们到底要贡献什么,也越来越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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