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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内在规制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进行任何规范。[109]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于不知的陈述究竟应如何规制始为科学理应为我们关注并着力研讨。笔者不揣谫陋,拟以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为考察对象,对其立法、判例、学说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途径作全方位的梳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不知的陈述理应遵循的路径。

民事诉讼内在规制解析

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除表示否认、自认和沉默外,还有可能向受诉法院陈述“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也即作不知的陈述。在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时,由于其既未争执也未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故不知的陈述在性质上显然既不同于否认也不同于自认,毋宁认为乃是介于否认与自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108]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能否一般性地允许不负证明责任的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或者说有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制?若是,则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进行规制的方法又是什么?征诸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律效果规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差异。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进行任何规范。其结果,在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受诉法院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作的不知的陈述究应如何评价根本无据可循,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109]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于不知的陈述究竟应如何规制始为科学理应为我们关注并着力研讨。笔者不揣谫陋,拟以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为考察对象,对其立法、判例、学说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途径作全方位的梳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不知的陈述理应遵循的路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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