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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优良家风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通过家长和家庭的教育,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未成年人的自觉行动,才能确保未成年人成年后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成为社会的好公民。家庭是人生的起点,也是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起点。此次“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更加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婚姻家庭继承法:优良家风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家庭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各种场合就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发表重要讲话。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讲话时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并提出希望大家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13]此次婚姻家庭编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第1043条第1款),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生活中重要地位的重视,是《民法典》第1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立法目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的具体体现。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成年人道德观、价值观的形成始于家长和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养成健全人格、培育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14]通过家庭教育可以完成未成年人的初级社会化,使他们能够真正成长为社会的一员。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人生中的第一课堂,是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设家庭文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只有通过家长和家庭的教育,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未成年人的自觉行动,才能确保未成年人成年后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成为社会的好公民。因此,家长和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家庭是人生的起点,也是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起点。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倡导性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条),力图通过法律的导向性作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此次“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第1043条第1款),更加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家庭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基石,婚姻家庭编中所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四大基本原则(第1041条),体现的正是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理,也为婚姻家庭编各章节条款的具体规则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法理依据。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就是要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团体价值与伦理属性,“发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15]

(二)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www.xing528.com)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既是家庭人伦关系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回应婚姻家庭现实挑战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两性关系和血缘亲情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亲属关系。“亲属身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人伦性、结合上的统体性、存续上的稳定性以及变动上的连带性”[16],因此,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实体,其核心价值是关爱、责任、互惠、利他、奉献;其目的是实现家庭人伦秩序的圆满维持与经营,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实质正义与弱者保护,而非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近年来,伴随着经济改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越界进入家庭,个人中心主义在家庭中泛滥,导致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家庭房产、继承、赡养等纠纷频发,家庭形态不断核缩、传统功能不断弱化。21世纪以来,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有多元文化对传统观念、传统文化的挑战,有市场经济规则对婚姻家庭秩序、婚姻家庭规则的挑战,也有人权理念对传统民法理论、民法规制的挑战。[17]在此背景下,强调优良家风的伦理价值,注重婚姻家庭的团体性价值和功能,彰显关爱、责任与奉献理念,弘扬传统文化中的善良风俗和家庭美德,就成为构建中国特色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选择。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法律与道德密切相关,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道德具有一致性,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共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渊源,“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取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习惯和惯例(道德)的消失。相反,现代国家往往会通过法律来支持或强化社会的固有道德——任何具有社会意义的道德或迟或早都会成为一种法律命令”[18]。《民法典》第10条明确规定法律与习惯均为民法的法律渊源,有法律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法律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如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重婚者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重婚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19]

《民法典》是人类文明的倡导者,是社会传统的承继者。《民法典》发展不仅表现为单纯的制度进化和规则演变,更多是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环境优化和社会传统的继承和发展。[20]婚姻家庭编把中国传统优秀的家庭文明、家风美德上升为法律,成为指导婚姻家庭关系的宣言性、导向性规定,旨在表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在促进家庭和睦、亲人相爱、下一代健康成长、老年人老有所养等方面发挥优势、担起责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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