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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及绝对主义原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事由、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所谓绝对主义,是指当事人具有判决离婚法定理由时,法官不再有裁量权,必须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及绝对主义原则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事由、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这一标准是婚姻本质的要求,它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理论,也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有效地保障了离婚自由,防止了轻率离婚。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采用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具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第3款规定所列举的5种具体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在审理此类一方有过错的案件时要处理好法律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升级和预防犯罪都是有利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受伤害方往往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受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对受害一方可能极其危险。当然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被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原告,尽量帮助双方和好。对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www.xing528.com)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子女、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上述规定之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久调不判”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在列举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破裂不限于上述具体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审判中法官应从婚姻关系的四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即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问题研究】

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两种立法例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或称绝对条款与相对条款)立法例之分。所谓绝对主义,是指当事人具有判决离婚法定理由时,法官不再有裁量权,必须判决离婚。与之相对应,即使当事人具有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但在一定情形下法官不得判决离婚,甚至法官依然还有裁量权的为相对主义。

前者以我国、美国最为典型,后者有日本、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如《日本民法典》第770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离婚之诉:①配偶有不忠行为的;②被配偶恶意遗弃的;③配偶生死不明的;④配偶患重度精神病且无康复希望的;⑤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的。即使有前款第①至④项的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继续婚姻更为妥当的,也可以驳回离婚请求。”[6]

采取相对主义主要是为保护子女或者离婚会使其陷入严重困难的一方,也可以说是为保障社会利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采取绝对主义的国家离婚法对离婚后困难一方以及子女是有财产救助的;在采取相对主义的国家,法官阻止离婚的情况也不经常发生。相反,在我国,虽然立法是绝对主义,但司法中却常被法官修正为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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