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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作年限与天数详解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表6.1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应当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应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作年限与天数详解

一般来说,休假时间相较于休息时间来说要长。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休假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休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依据该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年末均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下一年度的部分法定节假日(主要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放假调休具体安排。例如,为了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2019年劳动节通过调休形成4天小长假,2020年劳动节通过调休形成5天假期。

(二)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见表6.1。

表6.1 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应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www.xing528.com)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基础上,2008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对职工年休假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还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关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法定的、给予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与父母或者配偶团聚的假期。探亲假是我国比较具有特色的一种休假类型。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蕴含着深深的家文化和传统孝文化。企业职工利用这一休假时间,能够探望在异地的父母,和配偶团聚,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延续家文化。

1.能够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者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如果职工的父母或者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探亲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该《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也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目前,我国只有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的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者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同时,如果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除了上述基本规定以外,该《通知》还有两项特别内容:一是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也就是属于带薪休假。二是属于晚婚的,假期有所延长,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有所不同。例如,修订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删去了晚婚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在重庆市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

(五)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但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是最新的规定,应当以此为准。

具体而言,女职工产假应当包括两部分:生育产假和流产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疑惑,产假到底是98天还是128天?事实上,这是因为,除了法定产假98天以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生育鼓励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额外的产假。例如,《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这样一来,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98天、128天、158天产假的差别。另外,男方也享有相应的护理假,也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15天,有的地方是20天。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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