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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精神利益保护与财产法实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人之存在意义日益凸显的客观趋向,现代民法已然意识到:人的精神利益不应因为某种纯粹技术意义上的体系化分割而从财产法世界里全身撤退;相反,却应秉持人的全面保护的理念,对财产法领域中某些特定结合情形下的精神利益予以强调保障。于是,从学理到立法,现代民法开始在局部领域突破传统民事责任体系有关财产法领域不直接保护人的精神利益的戒律。

人的精神利益保护与财产法实践

尽管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仍在抱守着客体世界与主体人身法益无涉的格局,但在人的价值愈益得以重视的现代社会里,此种“抱守”向我们展现的却是一幅“堂吉诃德战风车”式的图景。面对人之存在意义日益凸显的客观趋向,现代民法已然意识到:人的精神利益不应因为某种纯粹技术意义上的体系化分割而从财产法世界里全身撤退;相反,却应秉持人的全面保护的理念,对财产法领域中某些特定结合情形下的精神利益予以强调保障。于是,从学理到立法,现代民法开始在局部领域突破传统民事责任体系有关财产法领域不直接保护人的精神利益的戒律。在现代英美法系世界里,有关在契约法和财产法领域救济人的精神利益的理论已日渐深入,以致总体上已不再纠缠于“是否必要”问题的探讨,而直接进入“如何可能”层面的研究;同时,在此方面的法律救济实践亦相应得以展开。在大陆法系世界里,德国和法国借助于判例法逐渐实现了对财产法领域存在的人之精神利益予以保护的目的;在德国,更是通过2002年的“损害赔偿法”改革,于制定法层面打破了非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财产法尤其是契约法领域的传统格局。

鉴于以上情况,本章力图沿着克服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的思路展开探讨,拟以“人格财产(人格物)”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为主题,立足既有理论成果作一深化。就“人格财产或人格物”,先拟概览有关人格财产问题的理论现状,后重点就“财产权的人格属性”这一命题的成立依据进行论证。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重点选取“如何可能”这一视角,分别探讨“违约精神损害的类型化”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的问题。出于某种客观必要性的考虑,传统物权法和契约法固有的伦理性格和运行机制无法保证其实现的主体精神利益,即“外在的精神利益”将被作为本章讨论的重点,对于传统财产法运行机制中蕴含的“内在的精神利益”亦偶有涉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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