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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利益保护体系完善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精神利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起始于上世纪晚期,现今已形成以民事普通法律的概括或间接规定为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主体、以某些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侧翼的综合制度体系。之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得以丰富。此外,在一些民事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中,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相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却拒绝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精神利益保护体系完善研究

我国精神利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起始于上世纪晚期,现今已形成以民事普通法律的概括或间接规定为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主体、以某些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侧翼的综合制度体系。

学界和司法界多数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因而以此作为我国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初法律依据。之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得以丰富。在199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在名誉侵权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针对人格权、身份权、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保护,是我国迄今最为系统而全面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专门性规定。[1]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部分条款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人身损害中的适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概括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规定虽然简陋,其意义似乎亦限于宣示性的,但是它结束了我国在普通法律层面缺乏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明确认可的局面,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地位,从而为相应规则的深入展开提供了依据。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修改通过的《国家损害赔偿法》亦引入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针对公民因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该法于第35条规定了包括“抚慰金”在内的多种精神损害救济方式。此外,在一些民事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中,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相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却拒绝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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