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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有效性与家属的疑虑有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有效性与“熟人”有关。但家属认为,他们要带走标本,自行进行检验,他们认为:“你们法医和医生是熟人,第二家、第三家鉴定机构和你们也是熟人,你们这些机构都是熟人,会互相包庇。”这个熟人没有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但他至少因为有我这个熟人的存在,他能够放心了。建立熟人关系的办法也有吃饭、送礼乃至送钱等办法。

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有效性与家属的疑虑有关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里,社会调整的主要方式不是法律,而是各种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有效性与“熟人”有关。在那些小型的熟人关系社会中,人情、面子等都可能使社会关系要按这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建构和维系。当人们遇到个人之间无法解决的矛盾的时候,社会中的秩序维护者从维护秩序的目的出发,会尽力给出符合这个社会中人们所遵循的规则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关系、人情等在这些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建构各种关系,使自己在社会中有面子等等对于传统社会中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现代社会,这些关系、人情、面子等都可能成为一种社会资本而继续发挥作用。早期的同乡会,现在的同学会等都是在建立一种社会关系。法学院比较喜欢招收法官检察官来读硕士、博士,大概也不能否认有建构社会关系的成分。处于这样环境下的法医在实际工作中固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但还应该特别注意不要受这些现实关系的影响。

无疑,社会关系在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现实会使得当事人在看待鉴定结果的时候也有可能戴上有色眼镜。

下面是笔者参与观察的一个医疗纠纷事件。

个案4-14 2018年某月,云南昭通某县发生一起医疗纠纷。一婴儿在某医院就诊输液过程中突然抽搐后死亡。经委托到某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由于检验要了解相关事情发生过程,法医到达医院后与医院相关人员做了初步了解,进行了交谈。经鉴定,死者死于肺炎,未发现医院用药有问题,家属对此结果不满意,希望重新鉴定。但不希望在云南进行重新鉴定,甚至不想让第一家鉴定机构知道要去什么地方,找什么人去鉴定,原因是家属认为鉴定机构都是同行,要么会互相包庇,要么可能相互是熟人,因为都是学医的,怎么样都会找到熟人。他们要悄悄地找自己的熟人先进行观看,查验后,发现有问题,先进行固定后再进行鉴定。按照《司法鉴定通则》规定,重新鉴定需要第二家机构带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到第一家鉴定机构提取相关检材。但家属认为,他们要带走标本,自行进行检验,他们认为:“你们法医和医生是熟人,第二家、第三家鉴定机构和你们也是熟人,你们这些机构都是熟人,会互相包庇。”于是要自己带走,自己找熟人先做检验再说。在交谈中,法医告知家属,如果按家属的做法,鉴定出来的结果就没有了法律效应,希望他们三思而行,家属不听,这家鉴定机构只好按照规定让家属取走部分多余的人体检材。

其实,这个个案中的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的不信任以及要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进行新的鉴定所遵循的逻辑是一样的,即只有熟人才会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一开始就和法医是熟人,那对自己有利,或者至少不让自己吃亏就是有保证的。找熟人就是经常发生的大概率事件。(www.xing528.com)

个案4-15 2013年8月,笔者家乡一个熟人打电话来说,他们家亲戚因为在住院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现在要打官司,某某司法鉴定所来了几个法医来鉴定,听说是我所在的机构,问我有没有这几个法医,担心是假的。我听了,告诉他说是我们的正式鉴定人员,请他放心,我们会按规定进行鉴定的。他听了,这才放心地说:“你也帮看看,不管什么结果,你们正常鉴定,你在我们就放心了。”

这个熟人没有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但他至少因为有我这个熟人的存在,他能够放心了。

与许多法医就这类问题讨论后发现。确实有一些人会通过各种关系来影响他们的工作,但也有许多当事人并不是希望法医违背正义去做对他们有利的造假的鉴定。而很多时候是当事人担心法医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关系。法医真的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关系也没有什么,最担心的就是“你不熟,但是他熟啊!”

直接认识法医当然很好,但这无疑是小概率的事情。和法医没有关系的话,就想办法去找关系——“化生为熟”。利用自己的亲戚熟人等各种关系去找法医的亲戚熟人,然后建立与法医的直接关系,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建立熟人关系的办法也有吃饭、送礼乃至送钱等办法。虽然,绝大多数的法医都会拒绝这类事情,但也无人可以担保这些事情就不会让个别法医在个别事情上做出错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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