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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投标人法律禁止性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标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满足招标人最低价中标的目的以争取中标,从而达到占领市场和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建设工程法规-投标人法律禁止性规定

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www.xing528.com)

3.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主要目的是排挤其他对手。投标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满足招标人最低价中标的目的以争取中标,从而达到占领市场和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这里的“成本”应指每个投标人的自身成本(通常依据企业内部定额测算得出)。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当报价为成本价时,企业利润为零。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也会随之产生。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案例分析3】

(1)案例背景。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投标保证金有效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之后有A、B、C、D、E共5家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时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2)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3)分析。

问题1):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被拒绝。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包括超过投标期限)的投标,招标单位应视之为未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问题2):D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属于违约,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问题3):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而本案例中开标会议的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

②开标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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