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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式化警察行为法律调整方式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和比例原则尤为重要,它们决定了未形式化警察行为的行使是否合乎法律的精神与价值,是否尽可能合理、适当,而满足了警察法治的要求。未形式化警察行为在当前的未形式化,不等于在将来不能通过某种途径被形式化。这些行为都需要通过专门而系统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调整未形式化警察行为,需要充分运用司法审查中的行政不当审查标准。

未形式化警察行为法律调整方式

未形式化警察行为在法律上的调整方式较为灵活,因为缺乏形式化警察行为那样系统、细致的规定,未形式化警察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一定能提供足够的保障和约束,更多地需要依托公法的一般原则及法律价值来进行调整。

调整未形式化警察行为,需要依据警察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本书中前面章节所界定的警察法的一般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责任原则、比例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包括本书中前面章节所界定的警察法的专属原则——武装强制性原则、先导基础性原则、适时有效原则、专群结合原则、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原则。在此,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和比例原则尤为重要,它们决定了未形式化警察行为的行使是否合乎法律的精神与价值,是否尽可能合理、适当,而满足了警察法治的要求。

调整未形式化警察行为,需要在立法上和理论上推动未形式化警察行为向形式化警察行为转变。未形式化警察行为在当前的未形式化,不等于在将来不能通过某种途径被形式化。实际上,随着社会发展,部分未形式化行政行为的形式化将显得非常重要,如信息社会背景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警察救助行为、公民隐私意识不断成熟的背景下的安装与设置监控系统之行为等。这些行为都需要通过专门而系统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www.xing528.com)

调整未形式化警察行为,需要充分运用司法审查中的行政不当审查标准。“明显不当”是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所增加的审查标准,较之过去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已经显著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范围。对于合法性层面相对较容易满足的未形式化警察行为而言,调整未形式化警察行为,就要充分借助行政合理性审查,限制未形式化警察行为的滥用

调整未形式化警察行为,要对未来的警察业务与科技发展有科学的预期。未形式化警察行为的发展不是静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警察活动的方式不断更新,未形式化警察行为有可能也会随之不断革新,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和理论上对此有科学的预期,及时作出具有一定提前量的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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