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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与提存: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予以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的法律制度。提存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归债权人;债权人应承担提存费用。

债务抵销与提存: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原因有五种,分别为:清偿、抵销、提存、混同和免除。

习题3-4-14

下列关于债的消灭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的消灭就是债的变更

B.债的消灭就是债的终止

C.债的消灭就是债的效力的停止

D.债的关系消灭后,原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BD正确。债的消灭,即债的终止,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消灭后,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即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选项BD是正确答案。

(二)清偿(履行)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均为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三)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2.抵销的分类。

(1)法定抵销(通常所说的抵销)。

(2)合意抵销。

3.抵销的构成要件。

(1)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双方互负的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品质;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2)合意抵销的构成要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效力也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4.抵销权的行使。

(1)抵销权的行使要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2)抵销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5.抵销的效力。

(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2)抵销具有溯及力,即因抵销而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追溯到最初可行使抵销之时消灭。

习题3-4-15

有关法定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抵销权为形成权,可附条件和附期限

B.抵销权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C.抵销权为形成权,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即可

D.抵销权为请求权,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即可

BC正确。抵销权是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同时,抵销权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因此,选项BC是正确答案。

习题3-4-16

债的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 )。

A.双方相互负有债务 B.双方债务的性质同一

C.双方债务都到了履行期 D.抵销不违反债的目的和法律性质

ABCD正确。抵销的构成要件: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负的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品质;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因此,选项ABCD均正确。

习题3-4-17

甲欠乙20元钱,但甲又帮着乙邮寄包裹,快递费恰好20元,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 )。

A.提存 B.混同 C.抵销 D.免除

C正确。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案例3-4-18

甲和乙双方合同约定,甲应当向乙交付红木桌椅1套8万元。此外,双方还订有合同,约定乙应当为甲装饰房屋,价金10万元。现乙已经为甲履行装饰义务并已届清偿期,对此,乙提出要求抵销甲对其提供红木桌椅的义务。但遭到甲的拒绝。

甲的主张是否合法?

因为两人债务性质不同,一个为实物之债,一个为劳务之债,所以只能通过约定抵销的方式,而不能通过法定抵销的方式来抵销。而约定抵销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抵销债务。本案中,乙实质上就是要求通过约定抵销的方式来抵销债务,甲当然也有权拒绝,所以甲的主张是合法的。

(四)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予以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提存机关是公证处。)

2.提存的条件。

(1)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并且履行符合合同约定。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权无法履行。

3.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受领迟延。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情形。

4.提存的标的物。(www.xing528.com)

(1)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适于保管的标的物,否则应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的标的物,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5.提存的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归债权人。

(4)债权人应承担提存费用。

(5)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习 题3-4-19

债务人将该债的标的物提存以后,则( )。

A.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B.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C.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转移给债权人

D.标的物的保管费用转由债权人承担

ABCD正确。提存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归债权人;债权人应承担提存费用。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答案。

习题3-4-20

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A.甲承运一批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发现收货人不明无法交货

B.乙偿还对丙的欠款,但丙突发事故去世,继承人尚未确定

C.丁与戊现关系恶化,但丁曾经向戊借款已经到期,但双方不愿见面还款

D.戌与庚签有仓储合同,合同期满时戌不提取仓储物,庚数次告知,戌仍未提取

ABD正确。提存的原因: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情形。因此,选项ABD是正确答案。

习题3-4-21

债权人甲下落不明,债务人乙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乙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应由甲承担 B.应由乙承担

C.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D.应由甲与乙共同承担

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

案例3-4-22

甲和乙定有大米合同。后甲按期交付大米货款,并约定7天之内来提货。但期满仍不见甲来。后在公告上看到关于的甲的寻人启事,乙便找到甲的亲属请求提货遭拒。于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提存大米。提存机关认为大米不宜保存,要求乙将大米变卖后提存其价金。

1.乙的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提存期间的利息归谁?

3.如果6年后甲出现,提存的现金的所有权人是谁?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债权人下落不明,而财产保管人拒绝受领债务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予以提存。

2.归甲。因为提存的效力相当于给付,标的物提存后的所有权由债权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利息属于提存款的法定孳息,因此利息应归甲。

3.归国家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6年后甲虽然出现,但已经超过5年的时间年限。

(五)免除

1.免除的概念。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抛弃其债权为目的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免除的方法。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3.免除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2)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习题3-4-23

下列关于免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免除是处分行为 B.免除是单方行为

C.免除须取得债务人同意 D.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

C不正确。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抛弃其债权为目的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免除行为是一个单方行为,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六)混同

1.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所有从而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2.混同的原因。

(1)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3.混同的效力。混同使债的关系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同归消灭。

习题3-4-24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方式被称为( )。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解除

A正确。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消灭。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和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解除是解除权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公司兼并属于混同的典型形式。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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