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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笔迹检验:审查方法探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笔迹鉴定意见审查的一般方法第一,矛盾分析法。然后审查检验方法和过程,笔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性质等,并结合鉴定的科学原理作进一步分析,从中发现矛盾。这是审判人员在庭审调查中组织诉讼各方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方法。目前,文件检验学界普遍采用笔迹特征比较法来实施笔迹鉴定。

可疑笔迹检验:审查方法探析

现代庭审制度的确立使得鉴定意见成为很多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识也成为诉讼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准确把握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正确认识其诉讼价值,必须采取科学的评断方法和紧扣重要的评断环节。

(一)笔迹鉴定意见审查的一般方法

第一,矛盾分析法。运用矛盾分析法审查笔迹鉴定意见时,应当从发现矛盾入手。首先应全面熟悉笔迹物证材料,查明其具体来源,弄清其形成、提取、保存、运送等情况,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然后审查检验方法和过程,笔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性质等,并结合鉴定的科学原理作进一步分析,从中发现矛盾。最后对发现的矛盾逐个进行研判,确定其性质,为审查和评断提供依据。

第二,专家咨询法。该法是指笔迹鉴定意见的评断主体聘请案外专家,向其咨询有关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能确定的专门性问题,请求其作出科学解答,为正确评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提供专业帮助。

第三,法庭质证法。这是审判人员在庭审调查中组织诉讼各方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方法。检验人员出庭质证,直接参加庭审调查活动,亲自陈述笔迹物证的鉴定原理、方法、过程等,并回答控辩双方提出的、与本案笔迹鉴定有关的疑问,使得鉴定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矛盾和专业性问题都会得到解决。如果检验人员的回答和解释是科学而合理的,那么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将不可否认。

(二)笔迹鉴定意见审查的具体方法(www.xing528.com)

第一,审查检验人员的知识背景和专业能力。检验人员的知识背景是其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与保障,检验人员的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在保证司法鉴定科学性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评断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力时,要审查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背景和实际能力,是否具备鉴定人的资格,学术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如何;要审查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否具备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工作素养;要审查检验人员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有无实施虚假鉴定的表现。

第二,审查和评断笔迹物证材料。笔迹物证材料包括可疑笔迹(检材)和嫌疑人笔迹(样本),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的,其客观状态必须符合所采用鉴定方法的要求。对于可疑笔迹,应审查其发现、提取、处理、固定的方法,在储存、运送、传输过程中是否遭到损坏、污染,有无变化、遗失,性状、数量、质量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等等。对于样本笔迹,主要审查其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数量是否充分,是否具备可比性。

第三,审查和评断鉴定方法和步骤。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意见的保障,如果鉴定方法和步骤不当,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失误和偏差;同一份被检物,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目前,文件检验学界普遍采用笔迹特征比较法来实施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方法虽然比较单一,但不同检验人员在运用时,其操作步骤、检测设备、分析方式、思维模式等可能存在差异,这也是相同的笔迹鉴定材料却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的原因之一。在评断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力时,要审查检验人员运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是否先进、可靠,检验步骤是否规范,分析方式是否妥当,思维模式是否科学,是否坚持唯物辩证法和运用同一认定理论指导鉴定活动。

第四,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科学原理,二是鉴定材料及反映形象的特性与特征的具体状况。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可反映出鉴定意见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可信度。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越充分,对鉴定材料的特性认识越深刻,其证明力越强、可信度越高。对于笔迹检验而言,检验的科学原理是同一认定理论,基本依据是书写习惯和笔迹表现的三个属性:反映性、稳定性和自身同一性。在评断笔迹鉴定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检验人员是否把握了笔迹物证的整体特征,而不是仅关注于个别特征或少数特征;要审查鉴定意见书中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解释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情理,如果得出认定性鉴定意见时只列举符合特征却未对差异特征给予解释或虽已解释但说服力不强,得出否定性鉴定意见时只列举差异特征而对符合特征未予以列举,或虽有发现但未合理说明其形成原因和性质,这些都属于鉴定意见的依据不充分的表现。同时,还应审查鉴定意见书的撰写是否清楚、逻辑性是否严密。

第五,审查和评断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世界万物都是彼此联系的,查明事物间的因果联系,也是辨别事实真伪的方法之一。在评断笔迹鉴定意见时,要将案内其他证据与笔迹鉴定意见联系起来分析,将所有证据组合成链条,查明它们能否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如果各证据间是相互协调一致的,通常能证实鉴定意见是准确的。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则应查明具体原因,判断究竟是鉴定意见错误还是其他证据不实,抑或两者都正确,抑或两者都错误,但案中还有其他隐情。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和检验人员在遇到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协调时,一定要冷静分析,不得无根据地相互埋怨、相互指责,也不得将鉴定意见搁置一旁不予调查或者拒绝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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