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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与平衡论对比: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法治论的平衡意蕴平衡论以维护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为己任,其实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深入剖析政府法治论的理论内涵,不难发现其与平衡论之间颇多相通之处,“政府和公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化”即体现了平衡论的思想。可见,政府法治论思想中包含了平衡的意蕴。政府法治论与平衡论的区别在现代社会,“平衡”无论是作为一种目标还是理想,都不具有终极性。

政府法治与平衡论对比: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选

(1)政府法治论的平衡意蕴

平衡论以维护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为己任,其实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深入剖析政府法治论的理论内涵,不难发现其与平衡论之间颇多相通之处,“政府和公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化”即体现了平衡论的思想。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曾言:“行政法对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起很大的作用。”[3]我国也有学者在检讨行政法发展的经验时提出:“今后我们所要努力的方向,便是要使公益与私益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无论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还是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都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化得以实现。也只有当政府与公民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实现了平等化之后,真正的平衡才能最终实现。可见,政府法治论思想中包含了平衡的意蕴。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那场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中,笔者曾经热烈地支持平衡论中的某些观点,甚至认为积极的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有许多相通之处”“有异曲同工之妙”[4]

(2)政府法治论与平衡论的区别(www.xing528.com)

在现代社会,“平衡”无论是作为一种目标还是理想,都不具有终极性。平衡只不过是一种手段,一种状态,通过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或偏颇状态,最终实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平衡论对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实践还是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的。但是平衡论有其模糊性、抽象性、笼统性的一面,这也暴露了平衡论存在着某些先天性缺陷,是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同时,“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对应性是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普遍特征”[5]。因此,平衡“不是行政法区别于其他法的、特有的属性。还有,在法治国的观念尚未普及的中国,目前更应强调的是行政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作用”[6]。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和肆意妄为,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之策仍在于用法律来规制、诱导行政权力的行使,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倡导法律之下的政府治理、促使政府对法律负责。有鉴于此,政府法治论从动态的行政过程出发,对每一个具体环节提出具体法律要求,体现出它比平衡论更全面、更积极、更深刻、更具体实在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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