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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服务活动的高质量化:杨海坤教授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在本质上就是善治的理念,它的确立,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观念,要求一系列建立于公共服务理念之下的政府活动规则必须得以完善。

政府服务活动的高质量化:杨海坤教授论文选

二十世纪初,面对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狄骥曾指出:“现有的证据已经断然向我们表明:以前曾经作为我们政治制度之基础的那些观念正在逐步解体,到目前为止仍然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即将取代它们的新制度建立在截然不同的理念之上……”[7]这一理念就是公共服务。随着这一理念的确立,在原有的权力行为之外,政府更多地在实施非权力性的服务行为。公法也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作为自已的唯一目标,它还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即对政府大量的非单方强制性公务行为进行规范、调整。诸如法国行政法中所确立的公务实施原则;公务不间断原则;公务适应性原则;公务的实施平等原则等都是公法这一变迁的反映[8]。这些建立于“公共服务”理念的规则,适用于规范那些非强制性政府活动,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从“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的发展,标志着现代公法不再局限于规范“公共权力”,而扩展到了“公共服务”实施的保障;不仅体现服务,而且体现服务的高质量化、高标准化。

这种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在本质上就是善治的理念,它的确立,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观念,要求一系列建立于公共服务理念之下的政府活动规则必须得以完善。正因为如此,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公共服务”的理念之下,转变行政观念,完善政府活动规则,实现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改善政府服务态度,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就成为我国行政法治走向现代化必须完成的一系列重要任务。上述进步理念也充分反映在条例中,《条例》对于地震灾后重建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例如《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再如,第四十八条对于各建设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没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这一方面来源于地震给予的教训,另一方面更是出于对民生的关注,随处体现政府对服务质量的重视,体现了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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