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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要求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甲、乙、丙三人之间本无共同义务,由于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应共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成了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要求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表明他们在民事权利、义务上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又是由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决定的。如果共同诉讼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常见的情况: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例如,财产共有人的共有财产被他人侵占引起的诉讼,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等,均属这种情况。

2.共同诉讼人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这是指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关系,只是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对丁实施侵权行为,将丁打伤,丁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甲、乙、丙三人之间本无共同义务,由于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应共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成了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其中,前者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才是适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于争议的法律关系应当作出合一判决。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强调在当事人的资格上必须合一确定,倘使当事人未能一起进行诉讼,即造成主体不适格。因此,在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牵连性最强。在实体法的依据上,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包括数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根据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比如,共同共有人为排除他人对共有物使用造成的妨害而提起的诉讼。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诉讼标的既可以选择共同起诉,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当事人有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权利,但是如果数人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并案审理,合一确定的诉讼。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必须由全体多数人共同进行诉讼而且对诉讼标的的裁判必须合一确定;后者不必由全体多数人共同进行诉讼,但诉讼标的的裁判效力必须对进行诉讼的全体多数人合一确定。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缓解了因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要求所有的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起诉或应诉所带来的紧张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类型。常见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①受害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共同过错,不能按共同侵权处理,亦即不能要求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而依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每一侵权人的各自责任。人民法院只有合并审理,才能综合比较他们的过错程度并确定其各自的责任。②两个以上负有不同责任性质的民事义务的主体因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导致同一相对方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受同一损害,受害人因此对两个以上义务主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③由数人对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提起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比如数个股东提起的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④同一原告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法典》连带责任理论,权利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负有连带责任的多个主体都具有实体法上的独立人格,即便权利人只诉其中一人,人民法院也能作出判决。因此,同一原告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www.xing528.com)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为共同诉讼人。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除了原、被告之间对立的外部关系外,在共同诉讼人内部还存在着相互关系。当共同诉讼人的意见一致时,自然不发生什么问题。若共同诉讼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就产生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协调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在解决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大都采用“有利说”的原则,即共同诉讼人之一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发生效力;不利于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共同诉讼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把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这种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有利。比如,某化工厂排出的废水污染了甲、乙、丙三村的共有鱼塘,甲、乙、丙三村共同提起了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15万元。在诉讼中,甲单方与化工厂私自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行为如果没有经过乙与丙的同意,就不发生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

当然,“承认原则”也有例外,体现在上诉权的行使方面。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①依职权追加。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②依申请追加。对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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