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及条件

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及条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8条的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及条件

(一)对民事裁判案件的处理

对原审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审结的案件,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维持原判决、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此外,《民诉法解释》第4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此外,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①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③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⑤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www.xing528.com)

4.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8条的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对调解案件的再审处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②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上述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三)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处理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解释》第426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