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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协议无效的判决主文表述:从法官到律师行政诉讼二十年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审理中,涉案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如何在判决书中表述,又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确认协议无效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即可,这也是本案一审判决的做法;另一种认为,确认协议无效应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也就是本案二审判决的做法。最后,确认涉案协议无效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判断,是司法机关对涉案协议效力的正式态度,仅将该判断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而不在判决主文中表述,有失庄重。

确认协议无效的判决主文表述:从法官到律师行政诉讼二十年成果

本案审理中,涉案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如何在判决书中表述,又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确认协议无效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即可,这也是本案一审判决的做法;另一种认为,确认协议无效应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也就是本案二审判决的做法。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之一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现该宗旨的一种主要手段就是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即通过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等判决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宣告。涉案协议达到明显重大违法的程度,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司法审查监督的重中之重,若在本案判决主文中只表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表述确认协议无效,那意味着本案仅是原告败诉,行政机关并没有败诉,这样做不仅是放弃了监督之责,甚至对行政机关的严重违法行为有纵容之嫌。只有在判决主文中表述确认涉案协议无效,才能明确宣告本案被告存在严重违法,本案是一个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才有据可依,监督依法行政之责才能落到实处。

其次,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选择与民事案件存在重大差异,并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严格约束。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确认违法;原告请求确认违法,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撤销。也就是说,在判决方式的选择上,行政诉讼更多体现了客观诉讼的特点,主要取决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结果,而不完全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行政协议案件亦属于行政案件,其判决方式的选择亦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讼请求的核心是要求赔偿损失,该请求是以涉案协议有效为前提的,故原告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故在本案中,因原告没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就认为不应该在判决主文中出现确认协议无效,是对民事案件判决方式的照搬,既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www.xing528.com)

最后,确认涉案协议无效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判断,是司法机关对涉案协议效力的正式态度,仅将该判断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而不在判决主文中表述,有失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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